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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案看行政许可中的受理(2)
www.110.com 2010-07-19 17:56

  第二,原告申请的事项是否应当受理,也就是说,原告申请的事项是否属于被告的职权范围,是本案需要着重讨论的问题,这也是本案的争议焦点。

  行政许可的受理是指行政机关经过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后,认为行政许可申请事项依法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因而对其申请予以接受的行政行为。如果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应当不予受理。

  《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申请事项包括下列三种情况:第一,超越法定事务的事项。第二,超越法定级别管辖权的事项。第三,超越法定权的事项。本案原告申请的事项是要求将“北京红宇宙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变更为“北京红宇宙法律服务有限公司”,属于公司名称变更的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条例》第四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条例》第九条亦规定:“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根据本案原告红宇宙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记载的登记事项上看,原告的名称是“北京红宇宙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企业类型是“有限责任公司”;那么,依据《条例》和《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原告要求变更公司名称的申请事项应当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权范围,其申请的事项不在《许可法》规定的不予受理的三种情况之内。

  被告工商局作出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决定是依据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9年7月15日联合颁发的《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司法部于1989年7月15日发布的《司法部关于清理整顿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作出的。《规定》第一项“名称”中规定:“设立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符合成立公司条件的,称为‘……法律咨询服务公司’;不具备成立公司条件的,称为……法律咨询服务部(社、所)‘。”《通知》中亦规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名称应严格限制在《规定》的范围内……所有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名称都须加上’法律咨询服务‘字样。”从上述两个政府规章中不难看出,设立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符合成立公司条件的,可以成立公司,公司名称中必须有“法律咨询服务”的字样,属于强制性规定,对法律咨询服务公司的公司名称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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