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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火灾案件证据客观性审查的重要性
www.110.com 2010-07-19 16:14

火灾案件证据作为消防行政执法行为“三要素”(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中的关键性要素,是查 明、证实某一案件的基本支撑点,也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条件。如果缺少必要证据的支撑,消防监督机构的执法行为将在失去合理性的同时丧失其合法性,导致执 法行为变为违法行为。一名优秀的火调工作者,必须实事求是,认真细致地搜集各种证据。一切没有经过调查核实的材料都不能作为证据。收集证据时必须忠实于客 观事实,不得加入个人的主观因素,排除先入为主之见,不得偏听偏信,要客观评价,周密分析,做到公正、公平、公开。收集整理时,不得对证据进行改造,不得 遗漏证据,不得因为火灾现场变动较大,取证难度大而火调工作时效性强、任务重等因素的影响,故意收集或不收集某些证据。对于受外界因素影响而导致证明作用 矛盾的证据,火调人员应结合案情,科学判断、审查,排除表面假象,作出合理解释,正确地对案情进行判断及处理,不能故意舍弃某些证据。也就是说,火调人员 必须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笔者结合以下案例作具体分析:

  一、结合案件分析证据客观、公正的必要性

  (一) 基本案情:1991年11月27日凌晨零时四十分,某市天山饭店对面一排简易房失火。经过现场勘查和访问,火灾原因调查组确认这起火灾是马某(烩面馆民 工)在住室内使用蜡烛不当,过失引起,殃及与之毗邻的建材商店、综合商店,直接经济损失34421元。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西工区公 安分局对马某作出拘留10日的处罚裁决。马某不服裁决,申请复议。市公安局维持了原裁决,马某仍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情分析:据现场笔录,着火地点是三间座西朝东的简易房。南头一间系建材商店,南屋顶的木承重构件尚有一定支撑能力,而靠北墙的屋顶则被烧塌。与之相对 应的是,靠南墙堆放的建材比北墙附近的建材烧毁程度轻些。中间一间系原告马某的住室,房间已被全部烧塌。住室东床头和货柜附近,留有较多的碳灰、碳渣,整 个室内成型的物品残留物较少,靠东床头1米处放置的铝制蒸笼、自行车等均被烧毁,铝制蒸笼被大火熔成块状。北头一间系综合商店,靠南墙房顶被烧塌,室内靠 南墙放置的日用百货、鞭炮等商品均被烧,靠北墙附近还留有不少未被烧损的整型商品。三间房内均没有自燃物。

  据询问笔录,原告马某 称自己从早上7时开始,一直在烩面馆帮工,晚上23时30分左右回到住室。与往常一样,用火柴把粘在木制床头上的蜡烛点燃,简单收拾了一下床铺后,就吹灭 蜡烛睡觉了。27日凌晨,忽被鞭炮声惊醒,发现室内有火,匆忙起来,至附近杨记拉面馆提了两桶水扑火。证人杨某(男,53岁,杨记拉面馆老板)说,那天晚 上,马某到拉面馆提水,问他干什么,马支支吾吾,没说什么,待走出去一看,见中间住人那间房子里浓烟滚滚,火苗直往上窜。才知道原来是着火了。不大一会 儿,鞭炮响起来,火势越来越大。据气象部门证明:11月26日晚24时,风力1级,西偏西北风;凌晨1时,风力1级,西南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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