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特别行政区法院委托执行的判决书、裁定书和仲裁裁决书。
按照中英、中葡联合声明,香港已于 1997年7月1日归还中国,澳门于1999年12月20日归还中国。由我国行使主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于 1990年4月4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于1993年3月31日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95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与 全国的其他地区的司法机关通过协商依法进行司法方面的联系互相提供协助。《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93条也作了同样规定。因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法 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和仲裁裁决在全国其他地区不直接发生法律效力及执行,而要通过承认特别行政区法院判决及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和执行。同样,全国其他法院 的判决书及仲裁裁决在特别行政区也不直接发生法律效力及执行,而且也需要特别行政区法院承认及执行。1999年3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法释[1999]9号),2001年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和 香港特别行政区相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法释[2000]3号),2001年8月27日又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 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法释[2001]26号),从而解决了香港、澳门和内地之间的司法协助问题。
11、人民法 院认为应当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这一条旨在解决意想不到的情况,可以使法院灵活主动地执行一些法律尚未规定的法律文书。如台湾方面法院判决及仲裁裁决的承 认和执行问题。台湾当局在其颁布的《台湾地区和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暂行条例》(草案)中表示,承认大陆裁判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且经当事人申请可强制执行。 这是台湾当局的积极行动。最高人民法院也于1998年5月颁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法释[1998]11 号),其中第18条明确规定:被认可的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需要执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程序办理。
作者单位: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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