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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行为有过错 造成损害应赔偿
www.110.com 2010-09-06 10:43

  7月21日,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被告洛南县医院因存在过错,被依法判决赔偿原告寇某经济损失20.565万元。

  原告寇某,男,现年11岁,系洛南县西街小学四年级学生。2008年10月1日,原告寇某在玩耍时不慎摔伤,致右胳膊肱骨髁上骨粉碎性骨折,随即被送往洛南县医院治疗。采取手法复位,石膏外固定手术。次日复查骨折端对位对线良好。10月8日经复查,骨折对位对线良好,患肢末稍血运正常,办理了出院。30日原告寇某去洛南县医院复拍X线片发现右肱骨髁上骨折,骨折错位明显。31日又去商洛职业技术学院附属医院检查,X线拍片检查显示:右肱骨髁上骨质粉碎性中断,远端向内上方移位,并建议上级医院治疗。先后在省人民医院、西安市红十字会等医院治疗。经法院核实各项经济损失25.7万元。

  本案在审理期间洛南法院委托陕西蓝图司法鉴定中心就洛南县医院对寇某骨折、关节脱位治疗中是否存在及寇某的残疾等级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1、寇某右肱骨髁上粉碎性骨折属不稳定性骨折,应首选牵引复位术,可行手术开放复位术,不适合手法复位、石膏外固定术。洛南县医院对患者寇某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临床治疗措施不恰当;临床观察存在不周之处;2、患者寇某目前存在右肘关节呈屈曲70°位,主动屈伸不能,对应伤残等级属六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洛南县医院在为原告寇某医疗右臂损伤活动中存在医疗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赔偿的请求合理部分应予支持,经法院核实各项经济损失25.7万元。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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