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告知用药风险 药流致子宫破裂
医院因未尽告知义务被法院判赔三万元
医疗机构对的告知释明应当是明确充分的,一家医院因未告知用药后果,影响患者生育,被判赔偿3万余元。这是记者3月11日从铁西区法院获悉的。
患者 用药过量导致子宫破裂
2005年9月27日,刘女士前往铁西区某医院就医,诊断为怀孕。确诊后,刘女士决定在该院做药物引产。可是术后,刘女士却出现腹痛等症状。2005年10月2日,经沈阳市妇婴医院抢救治疗,刘女士才脱离危险,不过已造成子宫破裂,不得不实施子宫破裂修补术、双侧输卵管结扎术。
2006年3月24日,刘女士将铁西区某医院告上法庭。刘女士诉称:“因医院不具有做药物引产资质,给我用药后又没有留院观察,用药过量导致我子宫破裂,使我今后无法生育,医院应赔偿我包括精神损失费在内共10万元。”
医院 不医疗事故不赔偿
在法院审理期间,依据刘女士申请,法院依法委托沈阳医学会对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进行鉴定,结论为“本例医疗争议不属于医疗事故”。但专家鉴定组合议意见认为,该院不能提供计划生育服务资格证明,属超范围执业,在给患者用药之前,又未详细交代用药后果及并发症,存在未告知义务的违规行为。但与后果无因果关系。
医院就此辩称:“我方的医疗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我方的医疗行为与患者器官损伤无直接因果关系,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 未尽告知义务应担责
铁西区法院认为,医院在不具备计划生育服务资格情况下,对刘女士采取药物引产,在药引前又未向刘女士交代用药后果及并发症,药引失败后造成刘女士腹中死胎,子宫破裂。虽鉴定不构医疗事故,但对刘女士所造成的伤害是客观存在的,对此医院对伤害后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考虑刘女士属于育龄妇女,经咨询有关专家,刘女士患不规则子宫破裂,双侧输卵管结扎,今后再生育的危险性很大,此次药物引产对刘女士今后的生活造成的后果是不言而喻的,故精神损失费应酌情为2万元来弥补损失。另考虑刘女士引产失败,又遭受第二次手术痛苦,此种病痛对刘女士的身体伤害很大,依照中国传统,孕期妇女需要加强营养,故医院应给付刘女士1500元营养费。法院于近日判决医院赔偿刘女士精神损失、等共3万余元。
法官 患者享有医疗服务知情权
铁西区法院一位法官告诉记者,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失,主要看医疗行为是否违反了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条例》第11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本条规定是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应该遵守的医疗服务职业规范,是医疗机构应该履行医疗服务合同的附随义务,是医务人员应恪守的职业道德,亦是患者享有医疗服务知情权的法律规定。而在本案中,医院在药引前未向刘女士交代用药后果及并发症,未尽告知释明义务,是医疗机构的过失,自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记者周贤忠 通讯员何新、王秦曦)
- 上一篇:引入第三方鉴定防“医闹”
- 下一篇:《侵权责任法》:医院做“不必要检查”属于医
相关文章
- ·输尿管当子宫血管结扎 患者肾摘除诉医院赔偿
- ·医院侵犯患者医疗风险知情权应否负责
- ·炎症误诊为癌症 医院切除患者子宫赔偿20万
- ·患者胆总管被医院截断索赔17万 已构成医疗事故
- ·医院未经患者签字做人流 侵犯知情权判赔9500元
- ·酒精依赖症患者自伤致残 医院有过失担责三成
- ·医院伪造患者签名输官司
- ·治病落下伤残患者起诉 法院:医院治疗懈怠赔
- ·引流管滞留患者体内 医院称“抽脂手术成功”
- ·医生解释为何国内医院不允许患者带走病历
- ·摘胆小手术患者下肢瘫痪 向医院索赔120万
- ·切肺手术后变成“公鸭嗓”患者把医院告上法庭
- ·感染肝炎住院却一命呜呼,医院患者谁之过
- ·济南医院"医闹"猖狂 靠帮患者"讨说法"赚钱
- ·骨折未能愈合 患者告医院治疗存在疏忽被驳回
- ·延误诊治致患者病情加重 医院担40%责
- ·12次到医院协商 患者家属无功而返
- ·元旦起实习医生看病需先告知患者 不能独立诊疗
- ·请京城名律师上堂 患者状告3家医院索赔260多万元
- ·患者死亡 医院被判赔39万(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