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彬彬 (化名)患病到医院治疗,因医院没有及时诊治使病情加重,父子俩把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近日,松江区法院判决医院承担40%的责任,赔偿医药费、残疾生活补助费、误工费等66.6万余元的40%,计26.6万余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2007年 3月 25日晚上 6时半,20岁的彬彬在公司上班时昏倒,被同事送到某医院急诊。彬彬入院时神志清醒,能吃东西,心肺听诊正常,血常规、头颅CT平扫无明显异常。第二日,彬彬体温发热至39.5℃并抽筋,口腔内有淡血性分泌物流出症状,医生为癫痫,做了常规的治疗措施。后彬彬继续发热,抽搐,大小便失禁,神志模糊,医生又诊断为中枢系统感染、癫痫。直至4月1日才确诊为病毒性脑炎,因医院没有及时诊断,从而错过了最佳的治疗时机,延误了治疗,导致彬彬神智不清病情加重。
彬彬的父亲卞先生认为,儿子彬彬迟迟不能康复,医院有责任,要求赔偿。院方认为,的临床表现是医院无法避免的医疗风险。根据市医学会的鉴定结论,医院有一定责任,但不应该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因此,2008年7月,彬彬和父亲卞先生以医疗损害赔偿为由,向法院起诉。
法院委托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复核鉴定。鉴定书认为:因“高热、晕厥”至医院就诊,根据当时的病史及临床资料,考虑存在中枢神经系统感染的可能,应尽快进行腰椎穿刺检查,医院在未说明患者存在明确腰穿禁忌的情况下,一周后才进行腰穿检查延误了对患者的进一步明确诊断,与患者目前病情存在一定关系。
法院认为,原告因“高热、晕厥”至医院就诊,根据当时的病史及临床检查资料,考虑存在中枢神经系统感染的可能,应尽快进行腰椎穿刺检查,医院在未说明原告存在明确腰穿禁忌的情况下,一周后才进行腰穿检查,延误了对原告的进一步明确诊断,与原告目前病情存在一定关系。据此认定原、被告双方的医疗争议构成医疗事故。被告应当对其过失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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