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医疗事故 > 医疗动态 >
新传染病防治法12月1日起施行
www.110.com 2010-09-06 10:47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将于今年12月1日施行。该法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了39条法律条文,与旧法相比,新法更加完善,更具人性化。

  非典、禽流感加入法定传染病行列

  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三种。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将非典、人高致病性禽流感列为乙类,使列入法律的法定传染病由原来的35种增加到37种。甲类是指鼠疫和霍乱两种,乙类包括非典、艾滋病、禽流感、狂犬病等25种,丙类指流感、麻风病、黑热病等10种。

  同时,非典、禽流感被列入乙类但按甲类传染病对待;艾滋病则由原来按照甲类传染病管理改为按照一般乙类传染病管理;原丙类传染病中的肺结核、新生儿破伤风、血吸虫病调整为乙类传染病,原乙类中的黑热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调整为丙类传染病。

  传染病疫情信息定期公布

  修订后的法律对现行传染病疫情报告和公布制度作了完善,增强了传染病的透明度,尊重公众知情权。要求任何按规定负有传染病疫情报告职责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全国或者各地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新法还更加尊重个人隐私,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对于故意泄露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法律还分别规定了法律责任。同时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传染病流行时可停止集市等人群聚集活动

  新法特别规定,当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报经上一级政府决定,可采取非常措施,如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水源、食品及相关物品;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等,以控制传染病的传播、蔓延。

  针对今年春天北京非典疫情再现源于实验室疏于管理的现象,新法规定疾控机构、医疗机构的实验室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必须建立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对可能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菌种、毒种、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要实行许可制度,以保障安全。

  医院不得拒收传染病病人

  一些医疗机构在传染病救治过程中不同程度地存在对相互推诿、诊治不及时的现象。据此,新法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和接诊治疗。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应当将患者及其病历记录复印件一并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未按规定救治或接受转诊的,将根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降级、撤职、开除乃至追究刑事责任等处分处罚。

  发现病人和疫情后,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对于甲类疑似病人,由过去的只规定“医学观察”调整为到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隔离期间,实施隔离的人民政府应当为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