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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两医院共同酿成医疗事故
www.110.com 2010-09-06 10:55

一家作出错误结论 一家据此动错手术

    盐池县惠安堡的何术琴因患胸椎脊膜瘤手术,脊膜瘤在第九根胸椎上,可医院却在第十一、十二根胸椎上动起了手术。事后,这家医院还举出许多理由来推卸责任,其中一条居然是银川市2005年开始实施的8家医院检验结果互认制度。6月4日,记者展开调查。

    动错手术

    2006年9月,何术琴因长期手足麻木、腰腿疼痛,到银川某医院(以下称甲医院)就诊,该院为她做了核磁共振检查。9月11日,检查医师作出第十一、十二根胸椎上有脊膜瘤的结论。

    9月19日,何术琴拿着甲医院的核磁共振检查片和检验报告单,来到银川的另一家医院(以下称乙医院)诊治,该医院没有仔细看检查片,而是根据甲医院出具的诊断结论,在第十一、十二根胸椎上进行了手术。20多天后,何术琴出院回到盐池。但以后的大半年时间里,她的病痛感却与日俱增,抽搐、疼痛等超过了手术前,连简单的日常生活都不能自理,走路要靠双拐支撑,还要两三人搀扶。

    2007年4月16日,何术琴又来到甲医院诊治。该院给她做了核磁共振复查,发现第九根胸椎处有脊膜瘤,而第十至十二根胸椎的棘突却不见了。这个结论令何术琴家人几天几夜没睡着觉,因为它足以证明以下两点:

    一是甲医院2006年9月11日作出的检查结论是错误的。再对照2006年的核磁共振检查片发现,检查片其实显示第九根胸椎处有脊膜瘤,是检查医师错误地作出了第十一、十二根胸椎处有脊膜瘤的结论。

    二是乙医院第一刀不但没有割掉脊膜瘤,还把棘突割掉了。这就是为什么手术后何术琴一直不见好转的原因。

    忍着悲痛,何术琴一家找到乙医院,乙医院答应给她做第二次手术。2007年4月24日,乙医院再次对何术琴进行了脊膜瘤切除手术。这次手术顺利地切掉了第九根胸椎上的脊膜瘤。两个月后,何术琴出院。前后共花去12000多元。

    事故鉴定

    何术琴家人先找到乙医院。可乙医院认为自身并没有什么过错,坚持称第一次手术不理想,是由于甲医院误导所致。而且,乙医院还声称,何术琴第九根胸椎上的脊膜瘤有可能是复发的。协商来协商去,乙医院只同意免除何术琴第二次住院的费用,其他要求不予考虑。

    甲医院虽承认自己的检查结论有误,但认为导致手术做错的是乙医院,乙医院应尽审慎义务,仔细审查核磁片,后确定瘤体位置方可手术,但乙医院并未这样做。

    两家医院都推卸责任,何术琴只好起诉。2007年7月,何术琴将甲乙两家医院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陪护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补助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万元;此外,何术琴还要求法院查明乙医院第一次手术切下来的究竟是什么东西。

    受法院委托,2007年12月,银川市医学会组织双方抽取鉴定组专家,由3名神经外科专家、一名骨科专家及一名影像学专家组成。专家鉴定组分析认为,甲医院对何术琴脊膜瘤定性诊断准确,但第一次核磁共振定位错误;乙医院在手术前盲目采用甲医院错误的检查报告单。银川市医学会最终出具《医疗事故鉴定书》,鉴定结论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及《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第四条,专家组一致认为本例构成四级医疗事故,医方负主要责任,其中乙医院负主要责任,甲医院负次要责任。

    遗憾的是,医学会并未对乙医院第一次手术切下来的组织作出鉴定。

    2008年5月13日,法院判决甲乙两家医院分别赔偿何术琴医疗费1400余元和2700余元。另外,两护理费、误工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3000余元,其中乙医院承担8000多元,甲医院承担5000多元。

    一字之差

    这场医疗事故中,乙医院还有一个理由,就是从2005年开始实行的8家医院临床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乙医院确实老老实实互认了甲医院的检查结论,为什么还会承担责任呢?

    关键在于,互认制度说的是“检查结果”,而乙医院引用的“检查结论”,一字之差。具体到本案中,检查结果就是指核磁共振片子,检查结论指的是医师的那张检查报告单。

    负责组织专家对这起医疗事故作鉴定的银川市医学会工作人员徐波告诉记者: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主要是为了避免重复检查,减轻患者负担。并不是直接把别人的检验报告单拿来就用,而必须对影像光片、化验检验数据等资料和患者的体征进行诊断后,再确诊。

    徐波认为,乙医院不仅错误地理解了互认制度,还违反了医学常识。他说,真正的确诊是由临床医生来完成的,而不是由报告来确诊,这是临床程序的问题。临床诊断过程中,临床医生不能把检查报告单拿过来就用,一定要看片子,进一步查清患者的真实病情。乙医院手术前,应该组织本院放射科、骨科医生对患者会诊,可该医院却盲目地采用了甲医院错误的检查报告单,违反了医学界都应知道的常规,理应负主要责任。

    相关链接

    从2005年起,宁夏医学院附属医院、自治区人民医院、自治区中医医院、解放军第五医院、武警宁夏总队医院、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银川市中医医院、银川市妇幼保健院8家之间实行了临床检查、检验结果相互认可制度,避免为患者重复检查。相互认可的检查有各类普通摄片、CR片、CT、核磁共振等放射类项目;心电图、脑电图、超声波检查、病理检查等特检类;检验项目有血常规、尿常规、大便常规(隐血)、血沉、抗O、类风湿因子、肝功能(ALT、AST、γ-GT、总胆红素、直接胆红素、间接胆红素、总蛋白、白蛋白、球蛋白、A/G、AKP、总胆汁酸等)、血脂分析(载脂蛋白A1、载脂蛋白B100、总胆固醇、甘油三脂、HDL、LDL)、肾功能(BUN、CR)、尿酸、血糖、肝炎病毒标志物(甲、乙、丙、丁)。(记者 王文革 实习生 王从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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