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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以宅基地换房建设示范小城镇管理办法(2)
www.110.com 2010-07-28 10:32

  第四章 融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建示范小城镇投融资建设公司,作为项目法人,具体负责示范小城镇建设项目投融资、土地整理、建设开发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投融资建设公司可以是政府出资组建的国有独资公司,也可以是以政府为主导、吸收社会投资主体参与、共同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十五条 投融资建设公司根据区县人民政府的授权,从事下列活动:

  (一)对建设项目实行统一管理,负责示范小城镇规划区内土地整理,办理前期手续、工程招标;

  (二)负责项目投融资、以建设项目土地出让金政府收益及其他资产收益作为还贷担保、贷款偿还;

  (三)依法将土地出让金政府收益用于平衡示范小城镇建设资金。

  第二十六条 示范小城镇建设项目开发贷款必须专项用于示范小城镇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开发贷款实行封闭管理,设定资金监管账户。投融资建设公司、贷款人、区县人民政府三方应签订资金监管协议。

  第二十七条 投融资建设公司应当实行全面风险控制管理。

  投融资建设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企业内部风险防控和审计制度。应当确保示范小城镇建设投融资平衡,及时进行投融资风险评估,制定贷款资金"借、用、还"的具体方案。

  示范小城镇建设投融资计划应当报送区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八条 投融资建设公司应当每季度向区县和乡镇人民政府报告项目前期工作、土地整理、投融资、建设进度、贷款使用、工程招标、建设管理、贷款偿还、财务会计报表等有关情况。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专门机构通过资金监管账户对项目开发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定期或不定期对前款规定报告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示范小城镇建设项目应当经审计机关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

  第五章 置换管理

  第三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通过报纸、互联网、电视、广播、公开栏、入户宣传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有关宅基地置换政策,应当征求所有村民对宅基地置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解答村民提出的各种问题,研究并提出具体解决办法。

  第三十一条 村民宅基地置换坚持村民自愿申请与自愿整理交付宅基地的原则。村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等流转,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各村自愿参加示范小城镇建设的,应当由村民会议或根据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对宅基地置换工作形成决定。

  村民会议决定,应当由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农户的代表参加,并经与会人员的百分之九十以上通过;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参加,并经过与会代表的百分之九十以上通过。

  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参加示范小城镇建设申请。

  第三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到村民委员会提出参加建设示范小城镇建设申请后,应当对村人口、宅基地、房屋及附属物等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统计。调查统计情况由户主、村民委员会主任签字确认。

  第三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征得村民委员会同意后,委托具有房屋评估资质的机构对村民房屋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全体村民公布。

  第三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村民宅基地置换办法。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置换主体资格认定、房屋认定、置换标准、选房办法、残疾人和"五保户"安置方式及其他事宜。

  第三十六条 宅基地置换办法应当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后,提交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 置换的住宅房型应当充分征求村民意见,按照村民意见进行设计。

  第三十八条 村民以宅基地置换房屋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村民应当与村民委员会签订宅基地换房协议;村民委员会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宅基地换房协议;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投融资建设公司签订总体村民安置协议。

  第六章  审批程序

  第三十九条 示范小城镇的建设,由区县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农业、建设、规划、土地、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会审,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

  第四十条 区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土地和资金平衡测算情况、投融资建设方式和实施步骤等;

  (二) 示范小城镇总体规划;

  (三) 示范小城镇土地整理复垦规划;

  (四) 复垦责任书;

  (五) 村民意见征求情况说明书。

  第四十一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示范小城镇,建设项目立项由区县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向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组织审批。

  第四十二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示范小城镇,经济适用房建设指标由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定后,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建设项目列入经济适用房建设计划。

  第四十三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示范小城镇,土地周转指标由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下达。

  第四十四条 示范小城镇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手续。

  第七章 建设管理

  第四十五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示范小城镇建设工程现场指挥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推动示范小城镇建设项目实施;

  (二)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三)对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生产进行监督;

  (四)协调解决村民宅基地置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四十六条 示范小城镇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采购,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招投标;择优确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相关设备、材料供应单位。

  第四十七条 示范小城镇的规划建设,应当充分保护和利用当地的绿地、树木、河流等自然资源;鼓励使用太阳能、风能、沼气等清洁能源;鼓励采用雨水收集,中水回用等节水技术;鼓励实行生活垃圾分类,实施固体垃圾转化成能源技术;鼓励实施建筑节能技术,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禁止使用以粘土为原料制成的墙体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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