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宅基地使用法 > 宅基地管理 >
天津市以宅基地换房建设示范小城镇管理办法(3)
www.110.com 2010-07-28 10:32

  第四十八条 示范小城镇的公共建筑配套建设,应当按照城镇类型特点,采用相应配建标准。环城四区应当按城市标准配建;其他区县按规定的标准配建,同时考虑为周边村庄服务,完善居民日常生活必需的教育、医疗、文化等配套服务设施。

  第四十九条 示范小城镇的市政设施建设,应当结合城镇规模和周边市政工程配套情况,充分考虑其生产生活对供水、排水、供电、电信、燃气、供热等设施的需求。

  第五十条 示范小城镇的建设,应当依法做好安全防灾工作,落实好消防、防震、防洪、人防、技防等规范要求。

  第五十一条 示范小城镇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及相关各方,应当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立并落实质量责任制。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及时改正。

  第五十二条 示范小城镇建设应当加强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第八章 城镇管理

  第五十三条 示范小城镇建成后,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建立以社区居民委员会、邻里和居民小组为基础的新型社区管理体制。

  (一)设立社区居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为社区居民自治组织,一般以3000户左右范围设立,居民委员会成员由居民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5至9人组成。居民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社区。

  (二)设立邻里和居民小组。每8至11栋楼(约300户)设1个邻里,每1至2个楼门(约30户)设1个居民小组。邻里长和小组长由本邻里、楼门居民推选产生,也可由户派代表推选产生;任期与居民委员会相同,可以连选连任;主要任务是协助居民委员

  会开展居民互助活动,反映居民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五十四条 撤村并镇后,对原有农村管理体制采取渐进式改革。村民委员会可以暂时保留,与新型社区居民委员会在一定时期内并存,参与、配合社区居民委员会管理原村民日常事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积极稳妥地推进公司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革。

  第五十五条 示范小城镇住宅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物业管理企业的选择,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

  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各方权利义务依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五十六条 示范小城镇园林、环卫管理实行市场化运作。各项养护管理、清扫保洁、施工作业单位应当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选定。

  第五十七条 示范小城镇应当组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作为区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的派出机构,以区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名义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

  示范小城镇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除集中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使的城市管理集中行政处罚权外,行使爱国卫生、犬类、殡葬、环境保护、水利、卫生和食品监督、房屋、畜禽屠宰管理等相关城市管理方面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第五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农民就业保障机制。以市场为导向,建立新型农民培训、就业服务机制。采取下列措施促进

  村民就业、鼓励村民自主创业:

  (一)建立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和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提供免费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对实施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一定的培训费补贴。

  (二)示范小城镇物业管理、清洁、绿化、公共设施管理等,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本镇农民就业。

  (三)鼓励农民专业经济组织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农民专长,带动农民就业。

  (四)利用宅基地整理复垦发展设施农业,转变农民作业方式,提高农民农业生产技能,鼓励企业直接参与示范小城镇农民的职业技能培训。

  (五)通过招商引资、产业结构调整,办好工业园区,增加对劳动力的需求。

  第五十九条 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从业状况,按照农民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政策扶持的原则,示范小城镇居民享受下列社会保障待遇:

  (一)示范小城镇居民已在城镇企业就业,并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按照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规定,缴纳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关待遇;

  (二)示范小城镇18周岁以上居民,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以按照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有关规定参加养老保险,享受相关待遇;

  (三)示范小城镇居民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条件的,可以按照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参加医疗保险,享受相关待遇;

  (四)示范小城镇被征地村民,可以按照本市被征地村民社会保障有关规定参保,享受相关待遇;

  (五)示范小城镇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生活水平低于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按照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第六十条 对小城镇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绿化、社区服务、养老、文化、体育等公益设施建设,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资金补贴。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投融资建设公司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区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区县人民政府收回示范小城镇建设授权,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区县人民政府使用示范小城镇建设土地周转指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市人民政府暂停该区县新的示范小城镇建设审批,相应扣减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追缴相关费用,并给予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分:

  (一)未能按计划归还批准的示范小城镇建设土地周转指标的;

  (二)擅自扩大周转指标使用范围,突破周转指标规模的;

  (三)其他违法使用土地周转指标的行为。

  第六十三条 示范小城镇建设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给予处分。

  第六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违反本办法,在示范小城镇建设过程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行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其辞职或者建议村民会议依法罢免。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