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宅基地使用法 > 宅基地管理论文 >
论物权法项下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5)
www.110.com 2010-07-28 11:14


    (3)收益分配。利益分配应兼顾农民和村农民集体。由于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建立起来,失去宅基地的农民的合法权益和生活保障问题尤为重要,因此,在流转收益分配的比例上应倾向保护农民的利益,剩余部分归村农民集体所有。
    (4)流转登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以买卖、赠与和继承方式流转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并规定缴纳一定比例的契税。
    总之,将来应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建立一套完善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法律制度,保障我国土地市场的有序进行,促进我国土地市场体系的发育和完善,发挥其对市场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
 
结    语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在我国长期的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用益物权。宅基地使用权本属一种私权,但现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在设计中,由于受到我国计划经济体制及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的影响,行政权力对宅基地使用权的过多干预,其结果直接导致了宅基地使用权的公法化,影响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作为私法上的一种用益物权的基本属性,与市场经济的发展不相适应。
    完善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必须摒弃原有法律法规中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融入市场所作的不必要的限制,吸收采纳实践中一些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作法,从而构建一个公平合理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框架,充分赋予宅基地使用权人完整的权利,保护其合法权益,从而突破农村房屋执行的禁区,有力地保障债权的实现和社会信用的维护,促进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马克思有一句名言:“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文化发展”。关于我国现阶段农村土地权利的制度设计,不能够超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农村经济、社会组织结构和基本利益格局,不能够脱离农民在土地权利问题上的一般心理习惯和行为方式。任何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不单纯是学者们所向往和追求的卓越与完美,更重要的是国家的安定和社会的进步。因此,现阶段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变革和完善,必须在承认农民既得利益和保持农村社会安定的前提下,逐步推进,分步到位。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09页。
2、彭万林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93页。
3、江平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04页。
4、江平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04页。
5、需要注意的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村村民,农村中的“户”不能成为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虽然《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1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但这并不意味着户是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而是从农村宅基地的审批和管理上考虑,强调村民一户与宅基地一处相对应,一户中的一位或数位农村村民才是真正的权利主体。
6、下文将予以阐述。
7、钱明星著:《物权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93页。
8、曹云清、曾红波:《试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性质-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有关问题》,载《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3年第5期。
9、王卫国、王广华主编:《中国土地权利指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89页。
10、王利明主编:《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说明》,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122页。
11、王利明著:《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78页。
12、王卫国、王广华主编:《中国土地权利指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95页。
13、张待水:《农民基地使用权流转法律制度探险析》,载《江西社会科学》2004年第3期。
14、王卫国著:《中国土地权利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94页。
15、梁慧星、陈华彬著:《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5页。
16、杨树绫:《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探讨》,载《国土资源》2005年第2期。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