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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宅基地常用法律知识问答(2)
www.110.com 2010-07-28 10:27

  3.维护国家利益原则。就土地确权而言,维护国家利益原则是指政府在实施土地确权行为时,应尊重国家的利益。它是政府进行土地确权行为时应遵循的一个重要原则。土地不仅是当事人之间的事情,而关乎社会公共利益,关乎国家利益,在解决土地权属纠纷时,如果涉及到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时,应以维护国家利益为不可动摇的原则。当然,维护国家利益并非只保护国有单位和集体单位的利益,而是指在公平、合法、合理的基础上,坚持维护国家利益,正确处理好土地权属纠纷,不使国家利益受到损害。

  4、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是指通过土地确权,确保相对人合法利益得到实现。它是政府实施土地确权行为的一个根本目的。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决定了广大人民群众享有广泛的权利,而且国家具有保障人民这些权利得以充分实现的职责。另外,权利是现代法律制度的逻辑起点和终极关键,行政机关有义务促进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5.保护土地森林资源和合理开发利用原则。保护土地森林资源和合理开发利用原则是指政府在实施土地确权时应考虑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前提,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利于保护土地森林资源和合理开发。土地本身就是一个生态系统,土地、土壤及其附载的森林、草原、冰川、内陆、水域等都是环境的构成要素,对土地的破坏会造成对环境的破坏,保护土地就是保护环境。合理利用土地、保护土地是改善环境和保护生态系统的重要片面。在处理有关土地权属纠纷时,尤其是处理各方均没有合法有效的权属凭证的土地权属纠纷时,更应坚持保护土地森林资源和合理开发利用原则,以利于资源环境的保护和利用,保持生态平衡。

  6.有利于团结稳定原则。有利于团结稳定原则是指政府在实施土地确权时。应本着促进争议各方搞好团结,保证社会稳定的原则进行土地确权。国民经济各部门、各行业的生产建设都离不开土地,尤其在农业中,土地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农民将土地视为“命根子”,而在我国,因土地权属纠纷多发于农村,当事人的矛盾一般比较尖锐,因土地权属纠纷引起的械斗也不鲜见。因此,在处理土地权属纠纷时,坚持有利于团结稳定这一处理原则.对化解矛盾、解决纠纷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意义。

  以上原则相互联系、密不可分,土地确权的立法、司法必须充分体现这些基本原则的精神:

  十、土地确权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体现我国土地权利法律内容散见于基本法、土地法律和各种土地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中:基本法:《宪法》、《民法通则》。土地法律:《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法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外商开发经营成片土地管理暂行条例》、《中外合资企业建设用地的暂行规定》、《铁路留用地办法》等..相关法律:《城市规划法》、《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水法》、《文物保护法》。规章:《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司法解释。

  除了上述法规之外,近几年来,全国各地根据《宪法》赋予的职责,根据各地在土地利用、开发、保护和经营方面的实际情况,纷纷制定了有关土地权属、利用、开发、保护和经营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十一、农民可以在耕地里种果树吗?

  [案情]

  赵某所在的县是国家商品粮生产基地,他所在的某村土地肥沃,灌溉条件好,被县政府部门划为基本农田保护区。由于近年全国各地粮食大丰收,粮食供大于求,导致粮食价格持续下降。农民靠卖粮食取得的收入越来越少。有些村民看到这几年水果收入看好,便开始减少粮食种植面积,改种果树。1999年3月,赵某没有经过任何部门批准,也在自己承包的耕地里种了3亩果树。县土地主管部门得知后,土地执法人员以赵某违法《土地管理法》为由责令其把栽种的果树苗铲除,恢复耕地原状。赵某对此很不理解,他认为自己承包的土地自己作主,别人无权干涉,在耕地里种果树也不属于破坏耕地或把耕地用于非农业建设。

  【评析】

  近年来一些农民群众毁掉耕地挖鱼塘、栽林果,使农村有限的耕地进一步减少。根据原农牧渔业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在农业结构调整中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的联合通知》,种果树、造林、挖鱼塘等属农业内部结构调整范畴。农业内部结构调整要有汁划地进行,要严格控制占用耕地,要坚持林果上山,鱼塘下滩的方针。山区、半山区和丘陵地带林果要向山上发展,平原区栽果、造林要选在路边、田埂、渠坝、荒滩、村头、宅院等闲散的地方,实行林粮间作的,要保护粮食的持续增长;新开挖鱼塘要选择涝洼地、河滩、盐碱地和海涂等不适宜耕种的地方。凡属于有计划地进行农业内部调整结构的挖鱼塘、栽果树和营造速生丰产林等占用耕地,需经批准,并按批准汁划进行。严禁私自在承包的耕地种挖鱼塘、种果树、造林等。

  另外,我国《土地管理法》对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作了严格的保护规定。赵某承包的土地属于县政府统一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是国家的粮食生产基地,对保证国家正常的粮食需求起着重要作用。《土地管理法》也规定: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因此,赵某擅自在其承包的耕地中种植果树,是违反上述法律政策规定的,县土地主管部门要求赵某铲除树苗,恢复耕地原状的做法是正确的。

  十二、农民能否占用耕地私建坟墓?

  【案情】

  村民丁某承包了某村4亩耕地,承包期限为10年。1995年丁某的父亲去世,临终前交代一定要将其土葬,不能火葬。1995年10月,丁某与其家人瞒着村委会,将其父葬入所承包的耕地中,并连夜修建了坟墓。后来村委会得知后劝告丁某,为保护耕地,将其父火化,骨灰放在村里设置的灵堂中。丁某称挖开坟墓会遭报应,拒不纠正错误行为,村委会于是向乡政府检举此事。乡土地管理所责令丁某在10日内平坟深埋,并对其处以500元罚款。

  【评析】

  现实生活中,许多农民群众私自占用耕地修建坟墓,严重破坏了我国的耕地资源。为此,1990年民政部、原国家土地管理局曾发布《关于制止丧葬滥占土地和私建坟墓的通知》,该通知中指出,土葬改革区死亡人员的遗体,在建有公墓的地方,必须埋入公墓;未建公墓的地方,有荒山瘠地的,要埋入荒山瘠地;无荒山瘠地的,实行平地深埋,不留坟头和墓基。任何地方,都不准在可耕地(包括承包责任田和自留地)和宜林地乱埋乱葬。在广大平原地区,要积极开展平坟护耕工作,将耕地内的旧坟平掉,实行耕地无坟化和遗体埋葬公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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