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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宅基地常用法律知识问答(3)
www.110.com 2010-07-28 10:27

  本案中,丁某及其家属私自将其父尸体埋葬在耕地中,并修建坟墓,违反了上述规定。某乡土地管理所有权对其处以罚款,并责令其限期平掉坟头,将其父尸体深埋。

  十三、农民承包耕地后,能否随意改变用途?

  【案情】

  某村农民白某于1993年承包了村里的10亩耕地。承包合同规定:该土地要用于种植农作物,承包费每年1000元,合同有效期为30年。但是到了1995年,白某为了烧砖盖房,没有经过任何部门的批准同意,就在自己所承包的耕地里挖坑建起了砖窑,造成土地资源的严重破坏,村领导找到他,他声称自己承包了土地,并没少交承包费,别人无权干涉自己怎样使用土地,当地县土地管理局得知情况后,责令白某在1年内把耕地恢复原状,并处以500元罚款。

  【评析】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36条规定:“非农业建没,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根据法律规定,农民承包耕地并签订合同后,即取得了使用该耕地的权利,应该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改变用途,必须经发包方同意,依法需要经有关部门或人民政府批准的,必须报批。擅自改变用途的,应视具体情况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白某在承包的土地上建砖窑,违反了合同规定,也没有经过村委会及有关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是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罚。

  十四、怎样解决宅基地纠纷?

  我国《土地管理法》中对宅基地纠纷的解决办法,主要有三种:

  1.协商解决。《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l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据此规定,公民之间发生的宅基地纠纷,应当先通过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

  2.行政解决。《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2款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该法还规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犯、赔偿损失。所以,公民之间的宅基地纠纷,可以请求政府有关部门予以解决。

  3.司法解决。《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这表明公民之间就土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发生的纠纷,只有按照《土地管理法》第16条和第53条的规定,先经过有关行政机关的处理,对于处理决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对于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被侵权人可以不经行政机关的处理,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此外,宅基地纠纷还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来解决。人民调解是指在调解委员会(包括城市的居民委员会和农村的村民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进纠纷当事人互谅互让,平等协商,从而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人民调解是现行调解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法制建设中一项独特的制度。

  十四、宅基地纠纷的调解范围包括哪些?

  宅基地纠纷的复杂性很强,有些适合调解,有些不适合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宅基地纠纷应该是公民与公民之间因宅基地使用权问题而发生的纠纷。主要包括公民与公民之间因宅基地使用权归属问题而产生的纠纷、宅基地共同使用人为各自宅基地的使用范围而产生的纠纷、因宅基地使用权转移而产生的纠纷、因宅基地的使用而侵犯了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纠纷等。

  凡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国家或集体的纠纷;当事人违法乱纪而产生的纠纷;由于行政部门的行政措施而引起的纠纷以及管辖明确,并业经由有关部门受理的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一般不宜再做单方调解,应该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防止矛盾激化工作。

  十五、宅基地纠纷有哪些调解方式?

  宅基地纠纷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调解方式:

  1.宅基地使用界限不明确的纠纷。在调解这类纠纷时,既要保护国家和集体利益,又要照顾历史情况和群众的实际需要:凡是当地仍按土改时所确定的宅基地所有权改变为使用权的,该宅基地的使用权不变;凡是当地的宅基地已经统一规划过的,按规划后确定的宅基地使用权处理。未经统一规划的宅基地,如果经查明原因有四至明确的,应以四至为准;四至不明确的,可按照长期以来实际使用情况,本着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理合情地解决。

  2.共同使用的宅基地,未经共同使用人的同意,擅自处分宅基地纠纷。数人对同一块宅基地共同享有使用权时,使用宅基地时,应征得共同享有使用权的全体人的同意。一方未经全体共同使用人同意而擅自占用该宅基地,侵犯了其他共同使用人利益的,在调解时,应依法保护其他共有人的利益,说服擅自占用者,按照全体共同使用人协商一致的意见办事。

  如果占有建房,在建房时对方明知而未提出异议的,若不妨碍他人和公共利益,经调解,可以依法继续使用。对于因分家析产而产生的共同使用宅基地纠纷,在调解时,应根据家庭人口多少,按照当地规定的标准面积,帮助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村委会或土地管理机关划定。

  3.争抢耕地或闲置土地作宅基地纠纷。在农村,除了经过规划作宅基地和长期使用的宅基地以外的土地,不管是耕地,还是闲置土地,都归集体所有和使用。因此,调解时应告之双方当事人都是侵犯集体利益的违法行为,并说服其立即停止对集体利益的侵害。之后,还要查明情况,如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确属人多宅小,居住困难的,应协助其按照规定程序,申请宅基地,以避免类似纠纷的再次发生。

  4.其他类型的宅基地纠纷。对于其他类型的宅基地纠纷,调解时应掌握以下原则:(1)城镇宅基地使用权,以人民政府发放的房屋产权证所确定的宅基地使用权为准。公民在城镇依法买卖、赠与、典当或出租之后,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权应随房屋所有权一起转移归新房主使用;(2)农村和集镇由于买卖房屋而转移宅基地使用权的,应依法申请,经批准后生效。但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准许;(3)对于历史形成的通道、流水、宅基地使用权人不得擅自堵塞。因此而给邻居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责令其排除妨碍,赔偿损失;(4)收归集体组织统一使用的宅基地,经乡、村集体组织分配给新的用户,原使用人不得以宅基地是其祖遗或自己购买为由再要求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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