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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没用于家庭生活 应为个人债务
www.110.com 2010-07-23 14:48

  以夫妻名义借钱 一方在借条上签名 人向夫妇俩讨债 法官称———

  基本案情

  韩先生以其夫妇二人的名义向王先生借钱,并写了借条,但该借条无其妻张女士的签名。在借条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因韩先生未偿还借款,王先生诉至法院,要求韩先生夫妇二人共同偿还借款及利息。

  韩先生承认借款事实,称该款已交给妻子张女士,他同意由他们二人共同偿还借款。而张女士则否认借款事实,称韩先生借款是其个人行为,这笔借款也并没有用于夫妻生活,所以不能将其也列为共同人。

  庭审中,王先生及韩先生未提供将借款交给张女士的相关证据。

  宣武法院经审理,判决韩先生偿还王先生借款并支付利息。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析案

  承办此案的法官徐艳茹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韩先生向王先生借款,并写有借条,双方借贷关系成立,韩先生应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

  关于王先生要求韩先生夫妇二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问题,徐法官认为,韩先生与张女士虽是夫妻,但张女士未在该借条上签名,对于这笔借款是韩先生的还是其夫妻二人的共同债务,本案不作确认。王先生要求张女士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理由不足,法院不支持。

  京都律师事务所的张雁峰律师说,在类似的案件中,债权人要想让夫妻二人共同还债,就得证明此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这就得提供证据证明此借款是用于他们家庭共同生活的。若没有这方面的证据,只能认定为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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