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以个人名义借款 并非就属个人债务
www.110.com 2010-07-23 14:48
我国婚姻法第19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 上一篇:夫妻债务中属个人债务的情形
- 下一篇:处理公民借贷案件的法律规定
相关文章
- ·配偶以个人名义借款 并非就属个人债务
- ·夫妻中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如何处理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
- ·以个人名义借钱也属夫妻共同债务
- ·配偶一方担保之债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
-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 ·婚前所负个人债务配偶没有偿还义务
-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 应当按夫妻共同债
- ·借款没用于家庭生活 应为个人债务
- ·夫妻共同债务及个人债务界限
- ·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
- ·离婚期间男方借款 债务应由谁来还?
- ·婚内约定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 ·新婚姻法:个人债务包括哪些
- ·如何区分个人债务与夫妻共同债务
- ·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约定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对债权
- ·离婚诉讼中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
- ·如何认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借款属于个人债
- ·哪些情况下的债务属个人债务?
- ·夫妻“个人债务”及“共同债务”执行
最新文章
- · 处理公民借贷案件的法律规定
- · 处理企业法人非法集资案件的程序
- ·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举证
- · 浙民间借贷官司去年新增近七成
- · 民间借贷需要注意的四个问题
- · 民间借贷逾期利息
- · 夫妻共同债务个人债务界限
- · 夫妻共同债务个人债务界限
- · 个人名义负债五
- · 个人名义负债四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