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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中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3)
www.110.com 2010-07-23 14:52

  在没有抵销场合 ,应该由代位债权人与其他债权人平等受偿。这种场合 ,债权平等固然是一项原则 ,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个实际履行顺序的问题 ,如果依债务人任意履行而向代位债权人清偿 ,或者其他债权人如果没有及时主张债权 ,通常代位债权人就会获得满足、实现债权 ,对此 ,其他债权人自不得提出异议 ;惟于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场合 ,债权平等原则凸显出来 ,应由全体债权人按比例受偿。

  《合同法》第 73条关于债权人代位权规定的一个重要目的是要解决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三角债”问题 ,但该规定最终能否实现这一立法目的 ,有赖于对它作正确的解释和适用 ,需要吸收国外判例学说的先进经验 ,并借助我们的司法实践以充实法律生命。

  注释:

  ①参见[日]北川善太郎:《债权总论》,有斐阁1993年版,第183页。

  ②参见孙礼海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立法资料选》,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第84页。

  ③参见[日]奥田昌道:《债权总论》(上),筑摩书房1982年版 ,第250页。

  ④参见[日]山田卓生等:《分析与展开。民法∏》,弘文堂1998年第3版,第45页:[日]潮见佳男 :《债权总论》,信山社1994年版,第339页。也有台湾学者对此做法持否定意见,参见张龙文:《民法债权实务研究》,汉林出版社1977年版,第8页。

  ⑤参见[日]山田卓生等:《分析与展开。民法∏》,第45页。

  ⑥[日]潮见佳男:《债权总论》,第3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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