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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继承债权债务 应偿还亡父生前借款
www.110.com 2010-07-23 12:57

  2008年3月4日凌晨,程平的父亲因车祸意外身亡。父亲去世后,程平(化名)将其父亲和继母柳青(化名)共同经营的农资门市部价值约15万元的物品出售。2008年3月9日,在第三方见证人的见证下,程平与继母柳青达成书面协议,双方约定,程平父亲生前的由程平全盘接管,盈亏自负,与继母柳青无关。但程平的父亲生前在榆中县某银行借款4.9万元,因交通事故身亡,榆中县某银行将程平的继母柳青诉至法院,要求柳青清偿借款本息。法院终审判决,该借款是程某与柳青夫妻的共同债务,因此,程某死亡后,应由柳青给付榆中某银行借款。接到判决后,柳青认为,她已与程平达成书面协议,程平继承其父亲生前所有的债权债务,这笔银行借款应由程平承担,遂将程平告上了法庭。

  榆中县法院审理后认为,程平与柳青达成的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恶意磋商、故意隐瞒重要事实的情况,属合法有效。据此,榆中县法院一审判决,程平与柳青于2008年3月9日达成的书面协议有效。一审宣判后,程平不服提起上诉。兰州中院二审认为,协议签订时,有第三方见证人见证,且程平也已年满18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故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具有法律效力。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理,双方之间就债权债务的处理所达成的协议并不需要其他继承人的同意,程平以此主张协议无效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因此,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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