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新民诉张桂兰偿还其夫生前借款案
www.110.com 2010-07-23 14:56
「案情」
原告:聂新民,男,34岁,住内乡县城关镇新村。
被告:张桂兰,女,30岁,住内乡县城关镇西关。
原告聂新民与被告张桂兰之夫王红波系朋友关系。1995年7月16日,王红波向原告借现金7700元,写有欠条。欠条上载明:“欠新民款柒仟柒佰元整(7700.00元),等有钱时马上还。王红波(指印)95.7.16”。1995年农历腊月初六,王红波因工伤事故而死亡。此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此款,被告以其不知道此事为理由拒绝偿还。原告即起诉至内乡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其丈夫生前欠款。
被告张桂兰答辩称:我丈夫在世时未向我提及此事,我对此丝毫不知。即使借款属实,也仅属我丈夫个人行为,借款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我现住两室一厅房屋,是我丈夫生前花13000元所购买,但房屋产权至今没有过户,还属原产权人,产权不是我的。我丈夫死后没留下任何遗产。我不同意偿还此款。
「审判」
内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对原告出具的王红波的欠条,经核对笔迹,确系王红波的笔迹。王红波在世时其父母已经去世。被告和王红波系1995年农历2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没有子女,被告是王红波唯一的第一顺序继承人。1995年农历8月份,被告与王红波购买了许卓玲两室一厅房屋,价格为13000元,王红波在一个月内付清了购房款。但房屋产权至今没有过户,仍在许卓玲名下。被告在其夫死亡后没有表示放弃继承王红波的遗产,并实际占有了上述所购之房产。
内乡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丈夫生前向原告借款,有欠条佐证,借款事实成立。被告和其丈夫共同生活期间购买了房屋,付清了房款,并已经搬进居住。被告已实际继承了其丈夫的遗产,应当负有偿还其丈夫生前欠款的义务。被告辩称所购房屋没有过户,因房屋过户与否不影响其继承遗产事实存在,故其此辩称理由不能成立。原告请求由被告偿还欠款的理由正当,依法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2条之规定,于1996年9月13日判决如下:
被告偿还原告借款7700元整,在本判决生效15日内付清。
宣判后,当事人双方均未上诉。
原告:聂新民,男,34岁,住内乡县城关镇新村。
被告:张桂兰,女,30岁,住内乡县城关镇西关。
原告聂新民与被告张桂兰之夫王红波系朋友关系。1995年7月16日,王红波向原告借现金7700元,写有欠条。欠条上载明:“欠新民款柒仟柒佰元整(7700.00元),等有钱时马上还。王红波(指印)95.7.16”。1995年农历腊月初六,王红波因工伤事故而死亡。此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此款,被告以其不知道此事为理由拒绝偿还。原告即起诉至内乡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其丈夫生前欠款。
被告张桂兰答辩称:我丈夫在世时未向我提及此事,我对此丝毫不知。即使借款属实,也仅属我丈夫个人行为,借款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我现住两室一厅房屋,是我丈夫生前花13000元所购买,但房屋产权至今没有过户,还属原产权人,产权不是我的。我丈夫死后没留下任何遗产。我不同意偿还此款。
「审判」
内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对原告出具的王红波的欠条,经核对笔迹,确系王红波的笔迹。王红波在世时其父母已经去世。被告和王红波系1995年农历2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没有子女,被告是王红波唯一的第一顺序继承人。1995年农历8月份,被告与王红波购买了许卓玲两室一厅房屋,价格为13000元,王红波在一个月内付清了购房款。但房屋产权至今没有过户,仍在许卓玲名下。被告在其夫死亡后没有表示放弃继承王红波的遗产,并实际占有了上述所购之房产。
内乡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丈夫生前向原告借款,有欠条佐证,借款事实成立。被告和其丈夫共同生活期间购买了房屋,付清了房款,并已经搬进居住。被告已实际继承了其丈夫的遗产,应当负有偿还其丈夫生前欠款的义务。被告辩称所购房屋没有过户,因房屋过户与否不影响其继承遗产事实存在,故其此辩称理由不能成立。原告请求由被告偿还欠款的理由正当,依法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2条之规定,于1996年9月13日判决如下:
被告偿还原告借款7700元整,在本判决生效15日内付清。
宣判后,当事人双方均未上诉。
- 上一篇:遗产的范围
- 下一篇:焦彦平诉焦玉英侵犯其继承的遗产和析产纠纷案
相关文章
- ·协议继承债权债务 应偿还亡父生前借款
- ·夫妻之间借款,离婚时应否偿还?
- ·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吗?借款利息怎么计算
- ·提前偿还借款的利率计算标准
- ·向朋友借款,是否可向朋友之妻偿还?
- ·该笔借款应由谁来偿还
- ·不偿还定期有息借款应继续偿还约定利息
- ·村干部以村党支部名义借款应由谁偿还
- ·家属获得的死亡赔偿金是否应偿还死者生前债务
-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能要求丈夫偿还借款吗
- ·家属获得的死亡赔偿金是否应偿还死者生前债务
- ·丈夫生前遗留债务 妻子儿女担责偿还
- ·代人偿还借款构成无因管理之债
- ·16岁少年借款该由谁偿还
- ·借款利滚利 偿还按标准
- ·少年以父亲名义借款谁偿还
- ·以父亲名义借款谁偿还
- ·17岁少年借款该由谁偿还
- ·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吗?借款利息怎么计算
- ·借款赌博无力偿还涉嫌合同诈骗吗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