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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有瑕疵 18万元债务诉求被驳回
www.110.com 2010-07-23 12:57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可当借条有问题时,就得另当别论了。近日,石峰区法院对一起民间借贷案件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邓某18万元的诉求。

  前不久,原告邓某手持一张借条起诉某电气有限公司,借条内容为:因需购买设备和资金周转,今借到邓某现金人民币壹拾捌万元整。借条的借款人处有经办人李某的签名,并盖有被告某电气有限公司的公章,借款日期为2008年7月27日。

  被告辩称借条上的立具人李某与原告邓某系亲戚关系,对借款的真实性提出质疑,并申请法院通知李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同时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借条上的公章以及借条上笔迹形成时间进行鉴定。经鉴定,借条上的公章印签不是被告在工商部门备案的合法印章的印签,借条上笔迹不是标称的2008年7月期间书写形成,而是2009年1月之后书写形成。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由于被告对原告邓某持有的借条主张的借款事实予以否认,原告有责任对借款产生的时间、经过及借条的真实性予以证明。

  可从借款实质条件看,虽然第三人李某作为借条上借款的经办人对原告借款给被告的事实予以认可,但由于原告邓某与第三人李某系亲戚关系,双方存在利害关系,且原告和第三人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借贷双方发生了借条所载钱款实际交接的事实,故该借条的真实性无法确定。

  由于原告提供的借条存在瑕疵,且原告未能进一步提供相应的其他证据佐证借款事实的成立,故应视为其举证责任尚未完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据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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