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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实施细则(2)
www.110.com 2010-07-02 16:36

  第十二条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一般为:进行建筑工程概念设计招投标的不少于20日;特级和一级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投标不少于45日;二级及以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投标不少于30日。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三条 凡持有建筑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工程设计单位,均可按照批准的资质等级及业务许可范围参加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投标;设计单位和有设计能力的个人均可参加建筑工程概念设计投标(无资质等级及业务许可范围限制),设计单位在职人员参加建筑工程概念设计投标的须向本单位备案。

  第十四条 境外设计机构参加我省建筑工程设计投标活动的,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投标人应向招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其金额由招标人视工程规模大小而定,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一般不超过5000元。

  第十六条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投标文件综合说明及有关图纸;

  (二)不带任何与招标文件要求无关的标志并密封的投标信函(信函内应装有投标人投标申明表,表格样式详见附表);

  (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除本条(二)款规定外,投标人的其它投标文件均不得使用本单位的图签、图章及人员签章,也不得带有与投标内容无关的任何标志。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应按建筑方案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建筑工程概念设计招标应当按照概念设计招 投标文件编制深度要求(附件一)编制投标文件。

  第十七条 投标人如需更改其投标文件的内容,须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以正式函件密封送交招标人,否则以原投标文件为准。

  第四章 开标 评标 定标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设计投标文件的开标、评标、定标活动,由招标人组织。评标组织由招标人聘请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称且有评标能力的技术专家组成,其成员人数应根据项目的规模大小、技术要求、重要程度等情况确定,一般为不少于七人的单数。除招标人可指定一至二名技术专家外,评标组织的其他组成人员原则上应在开标前从从事与招标项目相关的设计研究领域内有较高造诣的专家中选取。与投标人有关的人员不得参加评标组织。

  评标组织负责人应由全体评标人员确定一名专业技术水平较高、德才兼备的技术专家担当。

  第十九条 开标会议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举行,除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持有其代理委托书的代理人、招标人代表以及公正方有关人员外,其他人员或评标组织成员一律不得参加开标会议。

  开标会议由招标人主持,向到会的投标人当众宣布评标办法、定标原则(评标组织的组成人员、评标时间及地点应对投标人保密),当众启封并检验投标文件及补充函件,宣布检验结果。

  开标结果宣布后,所有与投标人有关的人员退场,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办人员的监督下,由招标人对有效投标文件进行登记、编码,重新密封投标信函。

  任何人不得向评标组织泄露有关投标人及投标文件登记、编码情况。

  第二十条 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作无效投标文件处理,无效投标文件不予参加评标:

  (一)未按规定密封盖章的;

  (二)投标申明表未加盖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印鉴的、无相应注册执业人员签字盖章的;

  (三)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致使投标文件易于辩识,影响公正评标的;

  (四)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

  (五)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建筑工程概念设计投标的个人不执行第(二)项。

  第二十一条 建筑工程设计的评标工作应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从适用、经济、美观、先进的角度,进行综合评议,择优评定优选方案。

  第二十二条 评标组织评选出优选方案后,由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原则自主确定中标方案,公布中标人。

  第二十三条 在建筑工程设计评标过程中,若评标组织确认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作无效投标文件处理,不得继续参加评标:

  (一)违反规划控制条件或设计要点原则的;

  (二)有编制技术错误或编制深度明显不足的。

  若评标组织确认所有投标文件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则应按本实施细则重新组织招标。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在中标方案确定后7日内向中标人发送由其签发的中标通知书,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同时书面通知未中标人,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并按招标文件规定付给未中标人投标补偿费。

  因出现本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三条中规定情形而造成投标文件无效的投标人,招标人一般可不支付其补偿费,但须退还投标保证金。

  如招标人采用未中标人的方案整体或局部构思,必须征得未中标人的同意,并与未中标人签定使用协议。

  第二十五条 除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文件另有特殊说明外,采用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的,招标人应将设计业务委托给中标人,双方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的30日内签定工程设计合同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采用建筑工程概念设计招标投标的,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投标方中标后,由招标人根据工程项目具体情况并征求中标方意见后,委托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承接设计业务。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签订设计合同的,须征得中标人同意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招标人应向中标人双倍返还投标保证金,并按照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支付不低于该项目方案设计费的费用作为中标补偿(采用建筑工程概念设计招标投标的,支付不低于该项目方案设计费的50%作为中标补偿) 。

  第二十七条 因招标人的原因致使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中止、失败的,招标人应赔偿投标人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并双倍返还投标保证金。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未参加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设计招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2号)的行为,将依据相关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江苏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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