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招标投标 > 招标投标代理 > 招标投标代理资格 >
加强监督 推进工程招标投标工作(2)
www.110.com 2010-07-02 17:19

  当然,加强国有投资特别是政府投资管理,其治本之策是继续推进政府投资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政府按照专业机构相对集中管理政府工程的原则,参照国际惯例,设立工务局等机构,建立责权明确、制约有效、科学规范和专业化管理、社会化运作的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

  (二)突出重点环节,保障招投标活动全过程的公开透明

  工程招投标一些重点环节,直接关系到能否实现公平、公正竞争,也是容易产生腐败的环节,应当予以高度重视,严格规范。这些重点环节包括资格预审评标、公示、投诉等。

  1、规范资格预审环节规范资格预审是防止招标人暗箱操作,投标人围标串标的关键环节,也是预防工程招标领域腐败的重要一环,必须加强管理。对依法实行公开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实行资格预审的,应当成立专门资格预审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国有投资工程资格预审委员会中的评委,也应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以确保资格预审评委的专业性。要对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进行量化,资格预审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要求,进行评审,逐步取消资格预审合格企业数量的限制。凡符合资格预审文件的投标人,均应允许参加投标,避免因资格预审通过家数过少而导致的串通投标,实现资格预审标准化、科学化。

  2、规范评标程序,制定科学的评标办法

  规范评标程序,制定科学的评标办法目的是要发挥招标投标竞争机制的作用,通过科学的评标办法,引导企业提高素质、加强管理注重信誉,从而提高工程建设水平。

  要加强对评标的监督管理,完善低价中标法和综合评审等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投标价最低中标的方法符合国际惯例,有利于减少腐败,节约投资。但是,由于我国市场不成熟,配套措施不完善,在市场发育较为完善的地区以及技术较为简单的工程中可以实行这种方法。我们需要密切关注经低价中标中出现的问题,分析研究这样的评标办法对建筑和工程建设所产生的影响,进行利弊分析,以决定我们的政策导向。

  综合评审仍然是主要的评标办法。对综合评审评标方法,目前要进一步探讨科学合理的评标指标设立,使发包方通过这种评标办法能够选择一支造价合理、素质较好的队伍、体现物有所值,为保证质量、工期和安全打下基础。同时要减少这种评标办法中评委的自由裁量权,减少人为因素,从而减少可以操作中标的腐败空间。对于标底,要重新界定其作用,对设有标底的,标底的作用只作为判定串通投标、哄抬标价和分析报价差异等情况的参考,不应成为中标的直接依据,严防利用标底操纵中标。要从法规制度和管理上堵塞这个漏洞。

  3、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管,树立专家评标的权威性

  评标专家对维护评标的公正公平、保证评标质量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加强对专家的管理,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统一专家的的专业划分标准和门类,完善评标专家的专业配置,继续增加专家的数量,特别是增加特殊专业和资深专家的数量,控制评标专家出场频率,以满足工程评标的需要;二是完善专家保密制度,严格专家的抽取、通知、进场程序,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完由信息系统自动完成,防止泄露专家情况;三是加强专家评标过程的行为管理,通过评标现场监督、评标现场录像、评标文档抽检和综合能力评估等方式评价专家的评表态度和质量,建立违规违纪即使取消资格的清出机制,对评标不认真、不负责任、职业道德差的“专家”要严肃处理;四是加强对评标专家的培训和教育,提高素质和水平,做好专家的资格认定工作,实行持证上岗。

  4、推行、完善公示制度,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对依法公开招标的工程,实行资格预审结果、中标候选人的公示,在没有社会投诉的情况下才能进入下一程序和发出的中标通知书,以确保招标投标过程和结果的透明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以公开促进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和公正。

  5、加强对招投标投诉处理工作的管理

  招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是法律法规赋予招投标监管机构的重要职能,是招投标监管机构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也是对招投标活动事后监管的重要手段。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七部委第11号令)的规定,针对投诉处理中存在的问题,如投诉的管辖评标复议、投诉时效、投诉质证活动的组织等,制定投宿处理的实施细则,尽快解决招投标纠纷,保证工程顺利进行。

  (三)进一步发挥有形建筑市场的作用

  自1994年以来,在党中央、中纪委领导同志的关心、支持下,建设部和监察部密切配合,推动了有形建筑市场的发展。吴官正在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的工作报告中谈到深化改革,不断推进治本抓源头工作时,要求:“健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制度,进一步加强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完善建筑市场监控体系和信用体系。”

  当前,要继续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21号)文件的精神,对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论是否定位为“重点工程”、“开发区工程”,都必须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投标,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运用好有形建筑市场这一载体强化对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充分发挥有形建筑市场解决规避招标和招投标弄虚作假等问题的作用。

  完善有形建筑市场计算机管理系统,抓好信息服务功能。利用有形建筑市场掌握的数据资源,作为一个权威机构及时发布有关招标投标的价格、劳动力供应等方面信息,为市场主体提供价格服务。逐步建立市场主体各方的信用档案,公布失信行为,在建筑市场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目前,天津、内蒙古、福建、广东、甘肃、青海等省市的人大常委会已将有形建筑市场写入了有关的条例或管理办法。为了促进有形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我们将争取在《建筑法》中,明确有形建筑市场的法律地位。

  (四)严格招标代理市场准入,完善工程招标代理制度

  进一步加大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管力度,规避招标代理行为。要继续完善招标代理管理办法,调整招标代理资格等级标准。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和资格认准,认定招标代理机构资格,严格招标代理的市场准入。通过建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强化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意识,强化信用管理的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推动和促进企业守信经营,优化建筑市场环境。通过招标代理机构复审,加强对市场准入后的市场行为监督。对不符合资格条件的企业和收受中标单位回扣,在招标过程中弄虚作假、泄露标底,接受投标单位委托招标代理业务、串通投标等严重违法违规的企业,坚决清理出去。加强对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代理机构的工作水平,不断完善工程招标代理制度。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