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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招标投标办法
www.110.com 2010-07-02 14:37

  发文单位:济南市人民政府

  文  号: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82号

  发布日期:2001-8-13

  执行日期:2001-1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发展计划部门是指导和协调本市招标投标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并负责组织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对市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各县(市)发展计划部门负责本辖区招标投标活动的综合管理工作。

  水利、交通、建设、土地、财政、经济、财贸、外经贸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分别负责本产业和行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第四条 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项目招标总体方案是否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是否按核准的招标总体方案进行招标;

  (二)核准招标项目是否具备招标条件;

  (三)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

  (四)对中标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不得随意增加招标投标工作程序,不得收取任何非法费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第六条 凡属于国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确定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含装饰装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法律、法规、规章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和规模标准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八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三章 招标

  第九条 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核准项目的招标总体方案,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招标总体方案包括自行招标或者委托招标、标段划分、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潜在投标人资格条件等。

  第十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具备相应招标条件,方可组织招标。

  进行设计招标的项目,应当已经批准立项或者有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有规划许可意见。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和建设监理招标的项目,还应当有批复的初步设计,并已经完成施工图设计,列入年度投资计划,设计图纸资料、土地、交通、水电等必要条件已经具备,项目所需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等。

  招标条件落实情况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第十一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专业技术、概预算、财务和项目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

  (三)有从事同类项目招标的经验;

  (四)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三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五)熟悉和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者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凡与行政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的,不得从事招标代理业务。

  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行使招标代理权,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不得向他人转让代理业务。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从事与其代理招标项目有关的投标代理和投标咨询服务。

  招标代理机构与被代理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的,该投标人的投标无效。

  招标代理机构因以上违法行为造成招标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从事各行业和产业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未取得相应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不得从事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四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一般实行公开招标方式。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实行邀请招标。

  市重点建设项目实行邀请招标的,须由市发展计划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必须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必须通过省级以上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等媒体发布。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投标截止日期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办法等事项。招标公告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人报名时间应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但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三日;指定媒体应当自收到招标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发布招标公告。

  第十六条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第十五条招标公告规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资格进行下列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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