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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www.110.com 2010-07-02 14:37

  发文单位: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文  号: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号

  发布日期:2003-9-25

  执行日期:2004-1-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招标和投标

  第三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四章 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3年9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9月2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项目质量,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必须招标的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国务院各部门直接管理的招标投标项目,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的项目;

  (四)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国有资金投资项目。

  全部或部分使用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六)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国家融资项目。

  第四条 项目的招标投标实行招标人依法招标、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行政机关依法监督的制度。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 省发展计划部门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招标投标配套规定。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指导和协调。

  各级发展计划、经贸、财政、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外经贸、民航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招标和投标

  第六条 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将下列招标事项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一)招标范围,包括全部或者部分招标。

  (二)招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拟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并作出书面说明。

  (三)招标组织形式,包括委托招标或者自行招标。拟自行招标的,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并报送相关书面材料。

  (四)发包初步方案。

  前款已经核准的内容,招标人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报原核准部门批准。

  本条例所称项目审批部门,是指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批的部门。

  第七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必须招标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属于本条例第九条所规定情形的,可以邀请招标。

  第八条 公开招标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必须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按规定在国家或者省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媒介发布。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同时,招标人根据项目的性质和需要,也可以在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其公告内容应当与在指定媒介发布的招标公告相同。

  第九条 必须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其中属省重点项目的,应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一)因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四)采用公开招标的费用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过大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十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从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信用良好、符合相应条件的潜在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一条 招标人拟自行招标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自行招标:

  (一)招标人是对该项目具有行政监督职能的主管部门的;

  (二)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招标项目中担任主要负责人的;

  (三)招标人在最近3年内,在实施项目招标活动中有过违法行为的。

  第十二条 采用委托招标的,招标人应通过比选等竞争方式自行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核定的资质范围内承担招标代理业务。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从事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及投标咨询服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十三条 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当提供以下备案材料:

  (一)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二)招标文件,包括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格预审结果;

  (三)评标报告;

  (四)中标通知书;

  (五)承包合同。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由招标代理机构履行招标投标情况的备案手续,只提供第(二)、(三)、(五)项备案材料和委托代理合同。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在事后5个工作日内逐项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备案材料。其中,四川省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文件应在发出前的5个工作日之前报项目审批部门同意后才能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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