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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正)(2)
www.110.com 2010-07-02 14:37

  5、中标人的确定不合法。

  (三)合同签订、履行的情况:

  1、合同签订与招标结果不一致的;

  2、合同内容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

  3、实施过程中概算控制情况与合同确定不一致的;

  4、履行质量、进度等情况与招标文件及合同不一致的。

  第九条 行政监督部门可以通过检查、现场监督等方式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招标投标各方应当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实施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不得随意增加招标投标审批、核准事项;不得干涉或者利用审批权侵犯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投标资格审查、编制标底、确定开标时间和地点、组织评标、确定中标人和签订合同等事项的自主权。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接受单位、个人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并进行核实、查处。

  第十条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的服务功能是:

  (一)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包括开标、评标、定标)提供设施齐全、服务规范的场所;

  (二)收集、存贮和发布招标投标信息、政策法规信息、企业信息、材料设备价格信息、分包信息等,为建设工程交易各方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三)为有关机关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和管理提供条件。

  交易中心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交易中心不得代理组织招标和参与评标定标活动,不得从事与提供场所、信息和咨询服务不相一致的行为。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有关交易规则,对交易所涉事项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十一条 按本办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进入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标。

  其它建设项目的招标,招标人可参照本办法组织招标。

  进入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的,其发布招标公告、发售招标文件及接受投标申请、投标人投标资格结果公示、必要的答疑及组织勘察现场、接受投标文件、评标、确定中标人、中标结果公示应当在交易中心进行。

  第十二条 严禁将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肢解、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招标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二)项目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还应当具备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已按规定获得批准,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专业工程的招标条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办理招标核准手续:

  招标人应按规定向项目审批部门办理是否进行招标,就招标范围(全部招标或者部分招标)、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招标组织形式(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等招标方案申请核准。项目审批部门应将核准的有关信息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工程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

  (二)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人到交易中心办理招标公告发布手续。招标公告应当在省指定的媒体和东莞市建设网上连续发布不少于7日。

  (三)招标人编制和发售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同步接受投标申请或发出投标邀请函。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自发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四)招标人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确定投标人名单,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向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审查结果,并通过东莞市建设网对外公示。

  (五)组织必要的答疑、勘察现场,编定答疑文件或补充招标文件等:

  招标人通知所有投标人在约定的时间进行现场勘察,并以书面形式或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方式解答,解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六)招标人在约定的时间、地点,公开接受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

  (七)招标人按需要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

  (八)招标人在约定的时间、地点当场开标、唱标,当场确定中标价及中标人。向投标人发出中标或未中标通知书,并通过东莞市建设网将中标结果对外公示。

  (九)招标人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报告。

  (十)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招标人应当在发售招标文件的同时,将招标文件送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在确定中标人的2个工作日前,应将招标公告、资格审查结果、有关评标资料送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对招标人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评标、确定中标人等环节实施现场监督。

  第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承担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担下列招标事宜:

  (一)拟订招标方案,编制和出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

  (二)审查投标申请人资格;

  (三)编制标底;

  (四)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

  (五)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

  (六)草拟合同;

  (七)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无权代理、越权代理,不得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代理和投标咨询业务;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参照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自行编制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

  (一)招标文件的内容应当清晰、明确,应当提出所有实质性的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

  1、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的方法和标准,投标担保和履约担保要求,合同授予条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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