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洋学院招投标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市场采购行为,促进招投标工作程序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浙江海洋学院招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及其下属单位符合《管理办法》规定范围内的工程、货物和服务采购的招投标行为。
第三条 校内各级领导和各级部门应加强招投标意识,凡与招投标工作有关的部门和单位,必须认真履行职责,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共同做好学校的招投标工作。
第二章 招投标方式
第四条 根据招标项目的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招标方式,主要有:
(一)公开招标,是指学校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二)邀请招标,是指学校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三)竞争性谈判,是指学校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中确定不少于两家单位就招标项目进行谈判的招标方式;
(四)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学校向供应商直接谈判采购的方式;
(五)询价议标,是指学校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中确定不少于三家单位,并对其提供的报价、质量、服务等进行比较,确定供应商的招标方式。
第五条 招标一般应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下列项目因情况比较特殊或金额较小而无法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申请单位需提交书面理由,经学校主管领导或招投标委员会负责人审查同意后,可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谈判、询价议标的方式进行采购。重大项目必须经招投标委员会讨论决定招标方式。
(一)对技术参数、使用性能有特别要求,专业性强,市场上无同类或替代产品且教学实验确需采购的仪器设备、应用软件、电子图书(含大型数据库文献)等;
(二)因科研需要采购的贵重、精密且国内外无同类产品的进口仪器设备等;
(三)招标过的项目因扩建需要延续采购(包括零配件)的;
(四)学校大型活动、会议需要采购且专业和服务性要求较强的服务及劳务等;
(五)采购数量少、品种单一、总金额较小,且技术要求比较简单的通用设备等。
其中,第一、二、三、四种项目适用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谈判采购,第五种情况适用询价议标采购。
第六条 采购项目经招标后六个月内发生同样项目招标的,若市场价格无明显波动,报经学校主管领导或招投标委员会负责人同意后可采用延标的方式,与原中标单位洽谈后实施采购。
第三章 招投标基本程序
第七条 招标项目的申请。凡符合招投标条件的学校所有工程、货物和服务采购的项目,使用单位必须完整地填写《浙江海洋学院招标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招标申请书)。各使用单位应在招标前10天向招标办提交招标申请书,小项目可适当缩短,重大项目应在招标前20天提交申请书。
第八条 工程招投标程序。
(一)使用单位填写招标申请书,同时将有关项目资料报基建后勤管理处;
(二)基建后勤管理处审核使用单位提交的项目有关资料,编制技术标书,并将项目资料及招标申请书交招标办。若项目需设置标底的则负责编制项目标底,交招标办备案;
(三)招标办根据基建后勤管理处提交的招标申请书和项目资料进行立项,组织实施项目招标。
第九条 货物招投标程序。
(一)使用单位填写仪器设备或家具购置申购表,同时提交招标申请书、有关项目资料和技术标书,报资产管理处;
(二)资产管理处审核使用单位提交的项目资料和技术标书,随招标申请书交招标办;
(三)招标办根据资产管理处提交的招标申请书、项目资料和技术招书进行立项,组织实施项目招标。
第十条 服务及其他项目招投标程序。
(一)使用单位或相关部门填写招标申请书,同时提交项目资料报招标办;
(二)招标办根据招标申请书及项目资料进行立项,必要时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项目论证,并组织实施项目招标。
第十一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采购谈判和询价议标的招投标工作程序。
(一)成立谈判(或询价)小组。由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处或基建后勤管理处、计划财务处、招标办和有关专家组成,校监察室派员监督;
(二)制定谈判文件或询价采购书。招标办根据招标申请书的内容制定谈判文件或询价采购书,明确谈判(或询价)程序、谈判(或询价)内容、评定成交标准、合同草案的主要条款等事项;
(三)确定谈判或被询价的供应商候选名单。谈判(或询价)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原则上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或询价),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或询价采购书;
(四)谈判或询价。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供应商分别就投标方案、投标价格、售后服务等内容进行谈判。在谈判中,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方案、价格和其他信息。
若为询价的,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提交询价投标书。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不得更改的报价,谈判小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若为询价的,询价小组按符合采购要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供应商,必要时,可进一步进行协商谈判。
(六)签发中标通知。确定成交供应商后,由招标办签发中标通知书。
(七)合同签订。资产管理处或基建后勤管理处根据中标通知书与供应商签订合同。
(八)项目验收。资产管理处或基建后勤管理处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项目验收。
第四章 招投标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指申请项目采购和项目受益、使用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填写招标申请书,同时提供完整的项目资料,报基建后勤管理处或资产管理处审核;
(二)编制项目技术标书(指货物项目);
(三)推荐合格投标人;
(四)如需实地考察,则提出考察的建议和方案;
(五)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做好项目采购过程中的有关工作;
(六)参与项目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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