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大校字(2009)第2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仪器设备招标采购工作,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保证设备采购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学校仪器设备招标采购工作的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校内各单位使用财政资金、贷款、社会捐赠资金和科研项目资金,进行仪器设备、器材、应用软件、网络工程以及实验室改造的购置或建设,且单价在1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批量在1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采购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仪器设备招标采购,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接受监察、审计、财务和群众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仪器设备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仪器设备的招投标活动,下设招标办公室。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使用单位、监察室、审计处、计财处、校工会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组长由分管校领导担任。招标办公室设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办公室主任由该处负责人担任。主要任务是:制订仪器设备招标采购相关实施办法;确定招标方式及投标商、中标公司;审定评标专家组成员;组织招标采购活动;具体负责招标采购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根据招标采购项目的实际需要,组建评标专家组。评标专家组的主要任务是: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项目进行评审,推荐前1-2名作为投标入围厂商,并写出评审意见,供“仪器设备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中标商。
第三章 招 标
第六条 招标方式:学校仪器设备招标采购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分别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及询价采购方式。
第七条 招标方式的选择:
1.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是指通过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在学校的网页等公开发布招标公告。所有具备投标条件的法人单位均可应标。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人民币50万元及以上)的采购项目,需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2.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是指向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供应商直接发出招标邀请书,受邀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得少于三家。对单价在1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可采用邀请招标。
3. 采用竞争性谈判(议标)方式的,是指直接邀请三家或三家以上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对专业性较强、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的项目,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招标。
4.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是指直接向一家供应商采购。对供应商拥有专有权或原购置的仪器设备零配件更换,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项目,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招标。
5. 采用询价采购方式的,是指对三家或三家以上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对采购的仪器设备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第八条 凡申购仪器设备属于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按国家、教育部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招标采购程序:
(一) 确定招标内容
1. 凡符合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采购,使用单位依据学校批准的设备购置计划,在落实相应资金并经过市场调研后,向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提交购置设备申请,填写《山西大学仪器设备购置申请表》(包括申购仪器设备的品牌、性能指标、规格型号、配置以及交货时间和其它技术要求等项内容)。
2. 对申购单价为1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和使用单位组织校内或校外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所填写的《山西大学购置大型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经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后,交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作为招标采购的依据。
3.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协助和配合使用单位对招标采购项目进行相关市场调研,包括供货来源(是单一或多源)、供应商情况、市场价格等,为招标采购的顺利实施做好准备。
4. 通过上述相关确认、审批与调研后,进入招标工作程序。
(二) 编制招标文件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根据审批后的购置申请及其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内容主要包括:
1. 招标采购仪器设备的名称、数量;
2. 对仪器设备规格、型号或技术指标、参数的详细要求;
3. 投标商应提供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和投标设备的代理等级证书;
4. 本次采购采用的招标方式与评标办法;
5. 接受投标文件的地点与截止时间;
6. 投标商应作出的相关承诺;
7. 应当特别说明的投标商的其它须知。
(三) 选择投标商
选择、邀请投标商,必须坚持如下原则:
1. 公平、公正;
2. 注重投标商的以往业绩,更注重其技术实力;
3. 注重投标商的信誉,特别是以往提供产品的质量、经营作风和售后服务的态度与质量等;
4. 注重投标商资质等级及其经营品牌的代理权限或等级。
(四) 确定评标专家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根据招标采购项目的实际需要,组建评标专家组(三人或五人)。
(五) 发售招标文件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在学校网页上发布招标信息。投标商凭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开出的购买招标文件“缴费通知单”到学校计财处交款,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凭计财处的收款发票发放招标文件。
第四章 投 标
第十条 凡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持有营业执照和资质证明的国内外仪器设备制造厂家、经销商,注册资金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均可参加投标。
第十一条 投标商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和良好资信。
第十二条 投标商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投标文件应当由投标单位的法人代表或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后密封。
第十三条 投标商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收到投标文件后,予以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商少于三家的,应重新组织进行招标。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应当拒收。
- 上一篇:四方公司招投标管理细则
- 下一篇:仪器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相关文章
- ·山西大学仪器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 ·仪器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 ·仪器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 ·广东工业大学物资采购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 ·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 ·山西省基本建设物资采购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 ·句容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 ·宣威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 ·山西省基本建设物资采购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 ·句容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 ·宣威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 ·嵊州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 ·河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 ·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 ·嘉兴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 ·汕头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 ·江苏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 ·专项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 ·汕头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