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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舆县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www.110.com 2010-07-05 17:23

  平舆县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09]第38号

  平舆县人民政府于2009年8月27日发布[2009]第35号《征收土地公告》,决定征收平舆县清河办事处集体土地15.7649公顷(236.47亩,以实测面积为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予政发[2005] 11号文)及《平舆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该建设用地项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为1650元/亩。根据上述相关规定,土地补偿费标准为16500元/亩、安置补助费标准为13200元/亩。

  二、据测算,该建设用地项目土地补偿费为390.1813万元、安置补助费为214.9547万元。

  三、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征用土地中青、鱼苗及地上附着物和其他有关设施补偿标准的通知》的规定根据实际调查结果据实补偿。

  四、该建设用地项目需安置的农业人口,其安置方式以货币安置为主,并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中发展二、三产业安置和统筹安排,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就业培训工作意见的通知》规定要求,将符合条件的失地农民区分不同的年龄段纳入社会保障。

  五、土地补偿费归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安置补助费与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具体发放到被征地农民。

  六、房屋拆迁采取统一还建安置方式,由平舆县清河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并将该建设用地项目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上报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备案。

  七、上述征地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以上安置补偿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本公告发布后的10日内,向平舆县国土资源管理局提出意见或申请听证。

  八、本公告公布的补偿安置方案由平舆县国土资源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平舆县国土资源局地址位于西工业区1号,联系电话:0396-5022561。

  特此公告。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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