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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www.110.com 2010-07-05 17:23

  铜国土告〔2006〕8 号

  为实施城市建设,本着合理补偿、妥善安置的原则,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市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铜政[2004]1号文件规定,铜陵市国土资源局会同狮子山区政府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征地拆迁范围

  狮子山区东郊办双龙居委会转户后剩余土地约1.7208亩,四至界线为:东至市开发区;西至铜化公司;南至铜化公司;北至芜铜路。(具体以征地红线图为准。)

  二、征地补偿和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安置、房屋拆迁、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关于印发铜陵市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铜政〔2004〕1号)标准执行。

  三、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一)安置对象

  1、1995年第二轮土地联产承包调整前户口迁入被征地村民组,有承包土地权并承担农业义务的人员。

  2、征地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

  (1)1995年后出生且父母享有土地承包权的人员;

  (2)合法婚入并在原居住地已交出承包土地的常住农业人口;

  (3)原是常住农业户口的现役士兵;

  (4)原是常住农业户口的大中专在校学生;

  (5)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安置人员。

  (二)安置途径:

  狮子山区人民政府负责按照《关于印发铜陵市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铜政〔2004〕1号)规定的安置办法组织实施,具体安置途径有:

  1、符合转户条件的办理转户手续,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纳入城市低保;

  2、对符合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条件的人员实行养老保障制度;

  3通过对被征地农民培训及发展区、办、村经济等方式吸纳被征地农民。

  4、自主择业。

  四、房屋拆迁安置

  (一)安置地点

  东郊联盟二期安置点,以征地公告范围为准。

  (二)安置对象

  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住房安置对象:

  (1)征地公告前依法办理土地权属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

  (2)符合结婚等分户条件的;

  (3)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没有住宅的;

  (4)法律法规规定应安置的。

  2、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

  (1)夫妻双方有一方已享受城镇福利住房的;

  (2)其它地方有宅基地的;

  (3)已实行货币化拆迁补偿的;

  (4)挂户人员;

  (5)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安置的。

  (三)安置方式

  1、统拆统建。比照集资建房按户均120㎡占地面积标准进行规划选址,统一征迁,划拨供地,连片建设,统筹考虑,享受规费减免相关政策。

  安置面积:原则上3人(含3人)以下为65㎡,4人(含4人)以上为75㎡。

  安置房价格:

  双龙居委会村民,享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和征收土地安置费的被拆迁户,在安置面积内价格按400元/㎡;东郊双龙居委会村民,不享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和征收土地安置费的被拆迁户,在安置面积内价格为500元/㎡;超安置面积房屋价格:10㎡以内按800元/㎡,超出10㎡的按1200元/㎡;被安置的户型、面积必须服从统一规划和单体设计。具体由狮子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2、货币化安置。符合安置条件但不需要安置住房的被拆迁户可实行货币化安置,按同类房屋统拆统建补偿标准的1.8倍实行一次性补偿。

  (四)拆迁奖励

  被拆迁户应在拆迁通知书规定之日起30日内搬迁交房。在规定期限内搬迁交房的,每提前一天按每户每天100元标准进行奖励。

  (五)拆迁过渡办法

  属统拆统建的,18个月以内按(60元/人.月)标准按实发放;属货币化补偿的,按2个月标准(60元/人.月)一次性发放。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举行听证的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视为放弃听证。

  六、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自方案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当事人15日内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并将申请书直接递交省国土资源厅。征地补偿争议裁决期间,不停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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