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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禁止哪些人员和机构传播虚假的证券交易信
www.110.com 2010-07-15 16:17

    为了保证在证券市场上披露的信息的真实,证券法规定,禁止国家工作人员、新闻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严重影响证券交易。此规定的含义是禁止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
    1.国家工作人员、新闻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不得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
    所谓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和其他国家组织中从事公务或有关业务的人员。新闻传播媒介从业人员是指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杂志等新闻传播媒介中工作的人员。有关人员是指以各种方式参与证券交易活动的人员,如证券交易当事人、在各种传播媒介上发表证券市场评论的人员、证券业务研究、教学人员等。由于人们对国家工作人员、新闻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比对一般人更加信任,而证券市场是一个非常敏感的市场,所以,他们传播的信息,会对证券交易产生较大的影响。例如,在"收购苏三山事件"中,湖南省某县物资局干部在深圳某证券公司营业部于1993年10月7日、8日分别以9.85元和9.6元的价格买进江苏省昆山县三山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5万股,此后,于10月18日以"北海一投资公司"的名义向深圳证券交易所邮寄匿名信,陈述所谓"收购苏三山"的虚假意向。11月2日和5日,此人分别采取邮寄信函、发传真、打电话等手段,以所谓"北海正大置业有限公司"的名义多次向江苏昆山县三山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特区报》编辑部、海南省《特区证券报》编辑部通报所谓"收购苏三山"的虚假消息,要求予以公告,致使苏三山股票价格在11月8日从开盘价8.3元涨至11.4元,严重影响了证券交易秩序。由于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采取了有力措施,抑制了苏三山股票价格的上涨。
    2.有关机构及其人员不得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
    有关机构及其人员,是指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或者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1)证券交易所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交易所是提供证券集中竞价交易场所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在证券交易活动中,证券交易所依法提供证券交易信息;办理上市公司股票的上市、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事务;依法采取技术性停牌的措施、决定临时停市;依法制订证券集中竞价的有关规定;制定证券交易所的会员管理规章、会员的场上经纪人及证券交易所从业人员业务规则等。所以,证券交易所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包括证券交易所及其从业人员的言词陈述和信息发布,对证券交易活动的影响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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