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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立证券业协会作出的规定
www.110.com 2010-07-15 16:08

条文:在国家对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依法设立证券业协会,实行自律性管理。

释义: 本条是对设立证券业协会作出的规定。
    一.设立证券业协会的前提是国家对证券市场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不能违背这个原则,也不应当与这个原则相抵触。在立法过程中曾有一种主张,即场内集中的交易由政府的主管部门管理,场外的证券交易由证券业协会来监督管理,这种将场内、场外证券交易分割监督管理的考虑值得商榷,虽然在本法中未对场外交易作出规定,但是上述主张与对证券市场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体制并不协调。所以为使设立证券业协会与集中统一监督管理体制相适应,在本法中明确规定前提条件是必要的。
    二.确立了证券业协会的法律地位,证券业协会的组成、权力机构、章程制定、职责、组织领导等,都由法律作出规定。
    三.明确证券业协会的自律性质,任务为对其会员进行教育,监督、检查会员行为,使之遵守法律,并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服务,实行自律性管理。这种自律性管理是针对会员自身的管理,并不是一种行政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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