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伊始,证监会对汉唐闽发的6位高管处以“极刑”,所谓“极刑”,当然不是指这些高管中的某些人处以3万元的罚款,而是对6名高管处于永久性市场禁入。
一道红字禁令,对这6位高管永久关闭了资本市场的大门,对于资本玩家而言,这足以致命,在一个有信用的市场,无信之人将失去立身之本。欧美国家的市场禁入与赔偿性罚款,是规范市场屡试不爽的利器,我们正在朝着这一方向迈进。
对汉唐闽发的高管之所以受人瞩目,原因倒不在于处罚本身,而在于处罚的主体,自今年1月1日开始,新《证券法》正式实施,证监会在争议之下获得准司法权的资格,地位大大增强。笔者关注的是,一旦屠龙宝刀在手,证监会将如何用其锋锐?
汉唐闽发事发已久,托管已有时日,被称为集券商各种犯罪手段之大成,对于这些高管的处置却延宕至今,似乎就是为了测试证监会在新法约束之下,将以何种标准、怎样的风格来处置证券业普遍存在的严重违规行为。笔者将此次处罚称为新《证券法》的测试版,意即在此。
以我国目前的现实情况,调动强大的法律资源用普通的刑法、民法来规范资本市场的法律关系,是不现实的。这不是政府有无决心的问题,而在于能够调动的资源有限,远远不敷资本市场所用,瞬息万变、蓬勃发展的资本市场,其违法违规的高发生率,与现有专业法律人士的匮乏、立法的滞后形成了鲜明对比。在这种情况下,证监会才力排众议采用国际通行规则赋予证监会准司法权。因此,证监会能否尊重权力、善待权力,成为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关键。可以说,法律与市场发展到这一步,证监会已成为事实上的准执法主体,无责可卸,无理由可找。
证监会此次也表示,“将坚定不移地严肃执法,采取行政处罚及各项非行政处罚监管措施,严厉打击各种证券违法行为,积极配合司法部门进一步加强司法惩处的力度”,态度非常坚决。
态度是一回事,做得如何是另一回事。我们以证券法准执法者的视角来衡量证监会对汉唐、闽发高管的处置,不能不看到一些未尽之处。
首先,对于这些违法违规高管分别取消年限不同的从业资格,这并非新规,关键在于这些人是否走出大门后,经过一番改头换面又从侧门进入。此前相关案例屡见不鲜,而证监会曾经是挑头的违规者,如将失职的前华夏总裁赵大建硬生生拽到民族证券党委书记的任上,如果不是民意抵触,早就让赵扶上直辖的证券公司总裁的位置。这虽是老话,不过有此前例,未免让人如骨哽在喉,也让人兴起“一屋不扫,何以扫天下”之叹。
- 上一篇:认真对待内幕交易?
- 下一篇:浅议操纵市场的民事责任
相关文章
- ·对高管人员违法买卖证券的处罚
- ·双汇高管违反公司法和证券法
- ·双汇高管违反公司法和证券法 攫取巨额财富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修订)
- ·证券公司倒闭 一高管追讨清算期间薪金败诉
- ·广东证券原老总受贿过堂 多名高管涉案公司申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释义:第九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释义:第七十条
- ·SEC将审查美国银行是否违反了联邦证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证券法中有关其他违法行为的规定
- ·操纵市场的法律责任与《证券法》的修改
- ·《证券法》适用范围的反思与展望
- ·《证券法》修改之二十大猜想
- ·关于证券法修改的若干看法
- ·新证券法对证券发行的法律责任规制
- ·新《证券法》与我国台湾地区相关实务与法律的
- ·浅谈《证券法》对《刑法》的补充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