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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修改之二十大猜想(5)
www.110.com 2010-07-15 16:51

    [影响]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企业,在二级市场买入又卖出或卖出又买入同一种股票的时间间隔缩短,市场活跃度将得到提高。

    十三、“控制”一定比例的股份也须公告,市场透明度得以提升

    [修改]《证券法》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股份百分之五时,必须向监管部门和交易所报告,并予以公告。以后每增持或减持百分之五,也应当报告和公告。上市公司收购中,庄家联手操控市场、内幕交易等情形层出不穷,现行《证券法》规范的对象仅限于“持有”股份的投资者,而对通过控制力而 “间接持有”股份的投资者却没有涉及。修改后的证券法将把“持有”改为“持有或者控制”,以完善法律的调整范围。

    [影响]不管是“持有”还是“控制”一家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五,都必须履行公告义务,在规定期限内还不允许交易。这样,通过制造收购题材来操纵市场的难度增大,市场透明度有望提升。

    十四、部分要约收购机制启动,公司并购活动激活

    [修改]《证券法》第81条规定,投资者持股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但经豁免的除外。在此规定之下,持股30%并且要继续进行收购时,将触发强制性要约收购,持股人必须向所有股东发出全面收购要约。这一规定无疑过于严苛,它反而倒逼着监管部门几乎豁免了所有的全面收购要约。所以,修改后的《证券法》极可能规定,投资者持股30%继续进行收购的,必须发出收购全部或部分股份的要约。

    [影响]要约收购的预期成本降低,交易活动大量增加,证券市场将更趋活跃。因而,证券公司的财务顾问业务也面临新的机会。

    十五、协议转让信息披露要求迅速提升,场外转让将对场内交易形成比价效应

    [修改]现行《证券法》第89条规定,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收购人只须在达成协议后向监管部门和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即可执行该协议。相对于要约收购细致的披露规则,这条规定无疑过于粗疏,现实中也大量存在协议低价转让股份,进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这次修改《证券法》,将统一股份协议转让与要约收购的信息披露要求,即规定,通过协议转让,投资者持有或者控制的股份达到5%以上的,应予报告并公告;超过30%的,应予报告并公告,还必须向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约,经豁免的除外。

    [影响]协议转让也被纳入信息披露和“强制性收购要约”的范围,信息披露的主体趋向全面,披露的方式趋向透明,场内和场外的证券交易得以形成一个大致公平的基础,场外转让将对场内股票交易形成比价效应。

    十六、T+1交易仍将持续,T+0交易无法得到推行

    [修改]现行《证券法》第106条规定,证券公司接受委托或者自营,当日买入的证券,不得在当日再行卖出。T+1交易的背景是,我国股市换手率过高,投机氛围过于浓重。证监会2002年提出的《证券法》修订案,曾将恢复T+0交易当作一项重要内容。原因是我国股市无论是在运作的规范化方面,还是在监管制度方面,都有了长足的进步。而且从技术上看,实行T+0已不存在任何问题。最重要的是,当时股市成交量极其低迷,期望通过T+0回转交易以改善市场的流动性,同时也有利于开放式基金等大机构的资金运作。然而,进入2004年,证券市场人气急升,通过T+0交易活跃市场的客观需要已不存在。遏制过度投机的思想又重新占了上风。现有信息表明,T+1交易仍将持续,T+0交易无法得到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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