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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登记注册程序
www.110.com 2010-07-15 15:56

第一章入会登记

  第一条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章程规定的机构可申请加入协会。申请入会的机构登记注册时,应向协会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成为协会会员的公函(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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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填写完整的《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登记表》(原件);

  (三)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加盖申请机构公章);

  (四)中国证监会颁发的证券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加盖申请机构公章)。

  第二条协会会员部具体受理入会登记注册申请。

  协会收到上述申请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入会登记注册有关事项的核实工作,向符合入会条件且申请材料齐备的申请机构发送《关于领取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证的通知》;通知申报材料不齐备的机构补充材料;函告不符合入会条件的申请机构不予登记的原因。

  第三条申请机构在收到《关于领取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证的通知》20个工作日后可到协会领取会员证书。领证时,需携带《关于领取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证的通知》、单位介绍信、入会费付款凭证。

  第二章变更登记

  第四条会员单位发生下列变更事项,应在变更后的15个工作日内函告协会,并根据变更事项提交相应的变更登记文件:

  (一)会员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的;

  (二)会员单位名称变更的;

  (三)会员单位注册地变更的;

  (四)会员单位注册资金变更的;

  (五)会员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的;

  (六)会员单位会员代表变更的;

  (七)会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变更的;

  (八)会员单位办公地点变更的;

  (九)会员单位联络员变更的;

  (十)会员单位通讯方式变更的。

  第五条会员单位发生第四条第一、二款变更事项的,在函告的同时应向协会提交以下变更登记文件:

  (一)填写完整的《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变更登记表》(原件);

  (二)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中国证监会颁发的证券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证书(原件)。

  第六条会员单位发生第四条第三、四、五款变更事项的,在函告的同时应向协会提交以下变更登记文件:

  (一)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二)中国证监会颁发的证券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其中发生第四条第三款变更事项的应提供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证书(原件)。

  第七条会员单位发生第四条第六款变更事项的,在函告的同时应向协会提交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证书(原件)与变更后的会员代表简历。

  第八条协会收到会员单位有关事项变更的文件,为其及时更新会员登记数据。

  对发生第四条第一、二、三、六款变更事项的会员单位,协会应为其更换会员证书。

  第九条会员单位领取变更后的会员证书时,应携带单位介绍信。如需邮寄,需做出书面说明,并注明详细地址及收件人。

  第十条若会员单位会员证书丢失,应及时函告协会并申请补办。协会在备案后为其补办会员证书。

  第三章注销登记

  第十一条会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会员条件的;

  (三)法人主体发生终止情形的;

  (四)非特别会员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的;

  (五)长期不能正常履行会员义务的;

  (六)受到协会取消会员资格处分的。

  第十二条会员资格终止时,协会根据理事会决定注销其会员资格,收回原会员所持《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证书》,同时在协会网站或公开媒体上公告。

  第四章其 它

  第十三条本程序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程序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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