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搜查民宅法不允
www.110.com 2010-07-20 16:54
近日,昌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搜查案,该市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在无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强行入民宅搜查“非法三烟”,构成了非法搜查罪。
2002年6月至2004年7月间,烟草专卖局稽查人员韩某、刘某、任某因怀疑部分卷烟经销户和村民家中藏匿“非法三烟”,在无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强行入宅搜查,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非法搜查罪名成立,鉴于三被告人归案后能够主动认罪,法院遂依法判决三名被告犯非法搜查罪,免予刑事处罚。
点评:非法搜查罪,是指非法对他人的身体或住宅进行搜查的行为。所谓搜查,是指搜索检查,既包括对他人身体的搜查,如摸索、掏翻等,又包括对他人住宅的搜查,如搜索、翻看、检查、挖掘等。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享有搜查权的人员、搜查的对象、地点以及程序作了明确的规定:(1)享有搜查权的人员是侦查人员,即经合法授权或批准依法对刑事案件执行侦查、预审等任务的侦查人员,包括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侦查人员以及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案件的侦查人员;(2)搜查的对象为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证据的人;(3)搜查的地点包括上述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点;(4)搜查的程序有四:一是出示搜查证。在一般情况下,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除非在执行逮捕、拘留时遇紧急情况,才可以无证进行搜查;二是要求被搜查人或其家属、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在场;三是只能由女工作人员搜查妇女的身体;四是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笔录应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员或他的家属、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共同签名或盖章。如果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符合上述规定的搜查,即为合法搜查。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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