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互联网上发邮件侵犯名誉权案,判决发邮件人予以书面致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查,并将审查后的致歉内容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发送范围与其所发含侵权内容的电子邮件的发送范围相同。同时赔偿受害人精神损失费人民币2000元,及经济损失费人民币1536元。
网上:侮辱他人起争议
张尔申、邵达立原来是英国输力强公司北京办事处的同事。2000年3月8日,该公司29位员工在互联网上收到了相同内容的英文电子邮件。该邮件内容为:“邵达立是被迫辞职的,因为他盗用公司资金并用假收据谋取财产,邵达立盗取一台打印机据为己有,你可以注意到邵达立一直在逃避我们的监督,因为他怕我们揭露他的肮脏历史,公司不应当接受一个品行堕落和诽谤我公司的人”。其中一位英国同事PeterRowe收到此邮件后,立即给邵达立发了一份传真,将这份邮件传给了邵达立,不久,许多同事都询问邵达立此事。
邵达立看到后,异常气愤,从发信地址上断定是同事张尔申所为。因为这些邮件的发信地址全部是这样开头的:发信人:eszheng@public.bta.net.cn,这一看就是张尔申的地址,以前张尔申都是用这个地址收发邮件的。因为工作上的关系两人曾有过矛盾,此举实属张尔申的报复行为,于是邵达立找到张尔申理论,没想到张尔申矢口否认,反而说是有人诬陷自己。对于邵达立这位近六十岁的中国科学院退休高级工程师来说,这么大范围的对自己人格上的侮辱还是第一次,心里越想越气,他一气之下,于2000年5月,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张尔申在互联网上散发的电子邮件中用捏造事实的方式及侮辱性语言对其名誉进行诽谤,要求法院判决张尔申予以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及经济损失共计51563元。
争议焦点:邮件为谁所发
到底上述29封电子邮件是邵达立发的吗?一审中,邵达立在北京市西城区公证处作了(2000)西证字第0682号公证,证明与上述PeterRowe收到的邮件相同的英文文件内容是公证当日即2000年4月21日从电子信箱eszheng@public.bta.net.cn中打印的。但张尔申认为,该公证书只能证明是从计算机中输出该文件,并不能证明这个英文作者是谁,也不能证明它的真伪性,该邮件从何而来,也不能证明是谁发的,所以根本不能认定是由其发的。
邮件文件使用侮辱性语言,内容上确实构成对邵达立名誉权的侵害,这是毫无疑问的。但上述邮件是否为张尔申所为,是本案的争议焦点。法庭认为此案的关键在于如何证明该邮件是否从张尔申的信箱发出、是否为张尔申的电脑发出、拨号上网的电话号码是否为张尔申自己的电话,只要同时证明了上述三点,那么就可以认定就是张尔申所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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