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全文)(6)
www.110.com 2010-07-20 16:56
<P> (一)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p>
<P> (二)移动、损毁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以及其他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的;</p>
<P> (三)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或者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的。</p>
<P> 第三十四条 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或者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p>
<P> 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听劝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p>
<P>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p>
<P> (一)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p>
<P> (二)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p>
<P> (三)在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p>
<P> (四)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的。</p>
<P> 第三十六条 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或者火车来临时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影响行车安全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p>
<P>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p>
<P> (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p>
<P> (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p>
<P> (三)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p>
<P> 第三十八条 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对组织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p>
<P> 第三十九条 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下拘留。</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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