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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搭车所造成的赔偿责任
www.110.com 2010-07-20 16:39

  案情介绍:杨某(男、16岁)和谢某(男、17岁)是邻居,都是大足县城某中学学生。2005年1月1日元旦期间,杨某请求谢某搭乘谢的摩托车到龙岗街道买东西,谢某同意。

  当车行至田坝时,该摩托车不慎与迎面而来/黄某所驾驶的农用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俱损、杨某受伤住院的重大交通事故。杨某先后送入大足县人民医院、重庆市第二医院治疗,共花去医药费45000元。出院后,杨某经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为三级伤残。事故经县交警大队认定,摩托车主谢某应对此事故负主要责任。在住院期间,为筹集杨某医疗费用,谢父与农用车主黄某达成了协议,黄某应承担的责任已作了赔付。杨某表示不再要求黄某承担赔付责任。谢父也积极为杨某筹集相关费用,先后给付人民币5600元。当杨某要求谢某继续支付医疗费用时,谢父表示经济困难而不再支付。为此发生纠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摩托车主谢某、农用车主黄某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共计1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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