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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告安贞里派出所被判驳回
www.110.com 2010-07-20 16:39

  近日,朝阳法院审结了原告社科院研究生院博士研究生王某不服朝阳公安分局安贞里派出所行政处罚案,判决维持被告朝阳公安分局安贞里派出所于2004年12月8日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驳回原告王某要求被告派出所对第三人李某重新作出处罚的诉讼请求。

  2004年11月27日晚,朝阳公安分局安贞里派出所接原告王某报警,称在朝阳区安贞里三区7号楼楼下,因交通问题与人发生纠纷,后被人殴打。民警赶赴现场,经初步调查,李某对殴打王某的事实予以认可。派出所决定予以立案。当日,安贞里派出所传唤李某,李某在讯问中对因交通问题与王某发生纠纷并殴打其致伤的事实供认不讳,并在次日的讯问中表示了悔过的态度,提出愿意给对方赔礼道歉并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11月27日和11月30日,安贞里派出所民警又对王某进行了询问。王某指控李某酒后开车险些撞人并殴打他的事实,并要求李某在媒体上公开道歉,赔偿其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补助费共计1.2万元。王某受伤后在中日友好医院就诊,该院于11月28日出具诊断证明:被人打伤头部,头昏,头部CT未见异常,面部软组织挫伤。12月8日,安贞里派出所作出给予李某罚款50元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日向李某宣布。2005年1月10日,经朝阳分局法医鉴定,王某所受损伤属轻微伤。

  此后,王某对该处罚决定不服,向朝阳分局申请行政复议。朝阳分局于2005年3月3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安贞里派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后王某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安贞里派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罚种类与幅度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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