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6)
www.110.com 2010-07-05 15:03
3.解决我国目前商标权与字号权冲突日益加剧的办法。
中国是一种中央集权的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国家,有960万平方公里的疆域,三十多个省级行政区划。各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的程度存在明显的差异,市场 化的程度也有较大差异。按照我国现行的关于商标权与名称权或字号权的法律规定,不能适应日益发展的市场经济的需要,因而二者之间的冲突日益加剧。我国目前 的名称权、字号权有的在全国范围内享有专用权,有的只是区域性享有专用权。从实际出发,我们认为,应该考虑在立法上赋予字号在一定范围的在先权地位,尤其 是在省一级工商部门登记的企业名称的字号,应当可以作为在先权阻止在后的商标申请。
注释:
1)《外国专家商标法律讲座》,工商出版社1991年版,P125-153。
2)国家工商局商标局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最新汇编1994-1998》,工商出版社1999年版,P448-505。
3)同②P911。
4)(1)如果一个商标与另一个在先商标相同,并且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与该在先商标指定的相同,则该商标不予注册。(2)如果一个商标与另一个在先商标相 同,并且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与该在先商标指定的项目近似,并存在公众混淆的可能性,包括与在先商标相联系的可能性,则该商标不予注册。(3)如果一个商标 与另一个在先商标近似,并且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与该在先商标指定的项目相同或近似,并存在公众混淆的可能性,包括与在先商标相联系的可能性,则该商标不予 注册。(4)一个商标与另一个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并且其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与该在先商标指定的项目不近似,但在先商标在英国(或共同体的某一商标在欧共 体内)享有一定声誉,而且后一个商标无正当理由的使用将不公正地利用在先商标的显著性和声誉或对该显著必或声誉产生有害的影响,则该商标不予注册。
5)国家工商局商标局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汇编著》,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P687至P697。
6)黄晖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法国知识产权法典(法律部分)》中译本,此处被译为“公司名称或企业名称”,另据同一出处所附的WIPO的英译本,此处为“the name or style of a compa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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