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父告子的相邻关系纠纷案,父亲李某认为儿子李小某对其房屋进行改造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恢复房屋原貌。现此案已经审结,因儿子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父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李某诉称,李某与李小某是父子关系,1988年李某和妻子离婚,儿子李小某由李某抚养。李某有自住北房两间,其中一间为客厅、一间为卧室。1999年,李小某未经李某同意,对李某的房屋进行了改造,将客厅的南墙拆除(现用木板搭建上)与门厅连通,将卧室的一部分改成卫生间。李某身患疾病,李小某对李某的生活不仅不闻不问,还经常进行辱骂、殴打。为此,对儿子的不孝不满的李某一纸诉状,将李小某诉至法院,要求将其房屋恢复原状。
李小某辩称,自己的确对李某的房屋进行过改造,但都是经过李某同意的,而且客厅的墙已经重新建上了,卫生间占用了李某卧室1.2米,两人共同使用。而且已经时隔多年,现在的房屋面临拆迁,房屋的现状不妨碍李某正常使用,希望保持现状至拆迁。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与李小某系父子关系,二人共住19号院,李某有北房两间,其中东侧一间是客厅,西侧一间是卧室。李小某有西房三间,位于李某卧室南侧,西房的北山墙与李某的卧室相连。1999年,李小某对李某房屋进行了改造,将李某客厅南侧砖墙拆除(后用木龙骨、石膏板恢复),并将李某卧室南侧部分改建成卫生间,双方共同使用。李某认为其是在李小某的威胁下被迫接受房屋改造的,要求法院维护其合法权益。
法院认为,公民的相邻关系权受法律保护。李某虽然在该居住环境下生活多年,但是李小某将李某的卧室一部分改成厕所,显然降低了李某的生活质量,李某要求李小某拆除厕所及其附属设施的请求,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李小某已经将客厅南墙予以恢复,虽未恢复原状(原为砖墙结构),但已不影响李某正常生活,考虑双方的父子关系、实际居住现状等因素,李某要求李小某将客厅南墙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足,故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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