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韵申请执行爱德文股份定购房屋合同纠纷案
www.110.com 2010-07-22 10:37
民事裁定书
(2008)三亚执字第25-3号
申请执行人三亚海韵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三亚市迎宾路聚鑫园G座六层。
法定代表人陈宪利,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海南爱德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颜天然,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1999)三亚民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和(1999)三亚经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合并执行的三亚海韵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海南爱德文股份有限公司定购房屋合同纠纷以及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两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三亚市振华实业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在6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现该追加申请已被依法驳回。而申请执行人目前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1999)三亚民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和(1999)三亚经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在终结执行后十年内,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黄卫南
执 行 员 左家锋
执 行 员 陈太洪
二OO八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林 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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