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的特有原则有哪些?
www.110.com 2010-07-21 17:02
仲裁委员会仲裁,除遵守《》规定的处理的基本原则外,还需遵守如下特有原则:
(1)先行调解原则。即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在裁决前,首先应进行调解,不经调解一般不得裁决。先行调解是仲裁的必经程序,但当事人拒绝调解或调解无效的,应及时裁决。
(2)回避原则。是指仲裁委员会成员或仲裁员在仲裁案件时,认为具有法定回避情况不宜参加本案审理,或当事人认为仲裁员具有法定回避情节的,可能影响公正裁决,都可以自动或申请回避。
(3)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庭均为三名或三名以上单数组成。为保证裁决的客观公正性,《企业处理条例》第13、29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庭处理案件,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作出仲裁裁决。
(4)一次裁决原则。是指任何一级仲裁委员会的裁决都是最终裁决,当事人不服裁决的,不能向上一级仲裁委员会再次申请仲裁,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实行一次裁决原则可以及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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