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独资企业的仲裁案件是否适用涉外仲裁程序(5)
www.110.com 2010-07-21 16:13
3、安姆科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第三至六项理由不属于法院审查仲裁案件的范围。综上所述,请求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依法驳回安姆科公司的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冶建公司对安姆科公司提交的《关于第11项 证据的说明》答辩称,安姆科公司厂房修改工程完工后,我公司向安姆科公司移交竣工验收资料时,一并提交了自攻螺栓的原始发票作为财务结算凭证。仲裁过程 中,安姆科公司拒不承认这一事实,拒不向仲裁庭出示已经收到的自攻螺栓原始发票。为举证自攻螺栓的费用标准,我公司向仲裁庭说明了这一情况,请原售货单位 查实帐目后,补开了一张同样数额的发票,因此,出现了发票上的时间误差。为避免重复纳税,销售单位有意将补开发票的“财务报销联” 留下,只将购销双方用于对帐的“付款方收执”发票联交给我公司。自攻螺栓项目是安姆科公司厂房修改工程中已经发生的客观事实,我公司没有必要对已经发生的客观事实伪造证据,该发票的作用只是对确认自攻螺栓费用数额的补证。
经审查,本院认为,安姆科公司是中国企业法人,该案不属于涉外仲裁案件,故不适用涉外仲裁程序。仲裁委指定一般仲裁员审理该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99年2月 25日起施行)的有关规定,故安姆科公司以该案具有涉外因素,应由涉外仲裁员审理的撤销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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