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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中海和中东仲裁协会标准证据规则
www.110.com 2010-07-21 14:32

  第一条 证据规则的范围
1.本规则(标准证据规则)依当事人的协议,补充可能适用于仲裁的任何其他规则(仲裁规则)。
2.个别证据规则,如果与所适用的程序法的强行规定抵触时,应适用该强行规则。
3.标准证据规则与仲裁规则相抵触的,前者应优先适用。
4.当事人双方得自由地共同地修正或取消标准证据规则的任何部分。
5.仲裁员(或由仲裁员组成的法庭)应尽其最大努力以达到下列两个不同的、但不一定抵触的目的:
避免一方当事人因截止日期而不能出庭(因为截止日期并非旨在阻止一方当事人出庭);
避免一方当事人出其不意地被通知到庭。
第二条 证人
1.每个当事人都有权指定证人。
2.作为一项规则,要求指定一个或数个证人的当事人,应通过向仲裁员和另方当事人提交证人名单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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