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仲裁协会专利仲裁规则(14)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1),除非双方当事人及仲裁员另有协议,双方当事人与中立仲裁员之间除在口头开庭审理以外,不许有任何联系。当事人与仲裁员之间的任何其他口头或书面联系,必须送达AAA转送仲裁员。(2), 规定按本规则进行仲裁的协议的各方当事人,应被视为已经同意;为了依照本规则提请或继续仲裁,为了因此引起的法律措施,为了对作成的裁决进行裁判,任何必 需的或适当的文件、通知或者手续不论在进行仲裁的州内或州外(不论当事人在美国国内或国外),只要已给予当事人合理的陈述机会,可以用下列任何一种方式送 达当事人:
(1)依照最后知道的当事人或其专利律师的地址邮寄;或
(2)派人送达。
四十一、裁决的时间 裁决必须迅速作成,除非当事人另有协议或者法律有不同规定,从开庭审理终结日起不得超过60日。如果已放弃口头开庭审理,则从最后的说明书或证件转交仲裁员之日起算。
四十二、裁决的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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