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仲裁员学会仲裁规则(2000年版本)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在英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适用
凡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仲裁申请或审理范围中约定适用仲裁员学会(下称学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的,应视为双方当事人同意按照本规则及学会已经采纳并在仲裁开始前已生效的修改、补充或替换部分来进行仲裁。
第一条 引言
1.1 本规则目的是根据1996年仲裁法(下称仲裁法)规范仲裁,并且并入仲裁法的所有规定(不论强制性仰或非强制性的),但本规则或经双方当事人约定明确排除或修改过的非强制性规定除外。
1.2 双方当事人在指定仲裁员后不得对本规则或仲裁程序予以修改或补充,但仲裁员同意修改或补充的除外。
1.3 本规则中使用的、在仲裁法中也出现过的术语与其在仲裁法中的含义相同,本规则中所指章节序号系指仲裁法中相应的章节。
第二条 仲裁启始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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