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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仲裁员办案须知
www.110.com 2010-07-21 14:36

一、技术合同仲裁员应当努力学习,掌握国家科技法律、法规和政策,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按照有利于科技进步的原则,独立、公正、高效地审理案件。
    二、技术合同仲裁员审理案件,不代表任何一方当事人。
    三、技术合同仲裁员应当服从仲裁委员会的工作安排,恪守职责。
    技术合同仲裁员因故不能担任仲裁员的,应当及时报告仲裁委员会。
    四、技术合同仲裁员应当严格遵守仲裁规则关于回避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动提请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五、技术合同仲裁员应当详细审阅案件的全部证据和材料,深入领会涉及案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六、技术合同仲裁员应当在开庭审理之前由首席仲裁员主持仲裁庭讨论、商定审理方案;
    仲裁庭由独任仲裁员组成时,独任仲裁员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拟定审理方案。
    七、技术合同仲裁员应当严格按照仲裁规则规定的程序审理案件。
    八、技术合同仲裁员在开庭审理时,应当避免片面性和主观性,避免对关键性问题做出过早的结论。
    九、技术合同仲裁员应当严格保守仲裁秘密,未经仲裁委员会许可,不得对他人透露任何有关案件实体和程序上的情况,包括案情、审理过程、仲裁庭合议情况等。
    技术合同仲裁员应当保守仲裁案件所涉及的技术秘密,不得在任何时候以任何方式泄露或者使用案件所涉及技术秘密。
    十、技术合同仲裁员不得收受当事人赠送的任何形式的物品和钱款,案件终结前不得单独会见当事人,但仲裁庭在调解过程中安排仲裁员与一方当事人单独会见了的除外。
    十一、技术合同仲裁员应当在审理终结后及时制作仲裁裁决书,仲裁裁决书由首席仲裁员安排起草,由仲裁庭讨论通过。
    十二、技术合同仲裁员应当保存和整理好涉及案件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审理终结后交由仲裁委员会统一归档保存,仲裁员不得私存案件文件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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