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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办案规范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为保证仲裁案件审理的合法性、公正性,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 运城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规定,制定本规范。  

 

1、仲裁员接受选定或指定,签署《仲裁员声明书》,有《运城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以下简称《守则》)规定的应回避或其他不宜接受选定或指定的情形,应自动请求回避或说明情况;对是否回避无法确定的,应自收到组庭通知之日起5日内,向仲裁委员会说明,由仲裁委员会主任作出决定。  

2、为保证仲裁案件审理的正常进行,仲裁员在接受选定或指定时,应保证有足够时间按照《守则》第九条、第十六条的要求参加开庭、评议、调查、制作裁决等审理工作, 仲裁员有《守则》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拒绝接受指定或选定;仲裁员不能确定是否有相应时间办理案件的, 应及时向仲裁委员会说明, 由仲裁委员会决定是否通知当事人重新选定仲裁员或由仲裁委员会主任重新指定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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