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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中合并审理问题探析(2)
www.110.com 2010-07-21 16:28


    (2)荷兰的实践
    荷兰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其1838年颁布的荷兰仲裁法是世界上最早的现代仲裁法,近两百年来它积累了丰富的仲裁经验。讲到仲裁的实践,就不能不提到荷兰。荷兰仲裁法规定,如果在荷兰境内开始的两个仲裁程序的标的有联系,任何当事人,可以请求阿姆斯特丹的地方法院院长发布合并程序的命令。可见,荷兰对合并仲裁持明显支持态度。事实上,荷兰仲裁法规定的合并审理的范围十分宽泛,而且赋予了法院相当大的决定权力。而且按照荷兰仲裁法.阿姆斯特丹的地方法院院长不但可以允许其决定是否合并以及合并哪些争议,甚至决定适用于合并程序的程序规则,除非当班人另有协议。而在实践当中,当事人于争议发生前拟定仲裁条款时或者在争议发生后就合并达成任何一致都是比较困难的,因此,荷兰实际上就是认为特定法院可以通过司法权合并仲裁程序,而不太考虑到仲裁的自愿原则。   
三、仲裁合并审理的制度价值
    1、体现仲裁程序的效率性    仲裁相对于诉讼来说,程序简便,结案快速是其显著的优点。这也是仲裁近年来在世界范围内迅猛发展的最为重要的原因。民事诉讼中已经规定了合并审理方式,并且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仲裁法却无相关规定,不能不说是一种缺憾。笔者实践中也曾接舢触过这类仲裁案件,如某金融机构借贷给数十名出国务工的农民,并有劳务输出公司作为担保,后有十余名农民未按期还贷.该金融机构遂向仲裁条款中约定的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受理后,考虑到案件属于同类性质,认为合并审理是非常好的做法,但苦于无明文规定,而且不少被申请人不能通知到庭,最终还是放弃了合并审理的想法。本案如果合并审理不但可以尽快解决相关的纠纷,给当事人以便利,而且也有利于仲裁资源的节约。可见,确实有必要对仲裁的合并审理进行规定。
    2、防止仲裁结果的冲突    仲裁的合并审理有利于彻底解决彼此有联系的各种争议,保证仲裁庭在审理案件时不割断相互之间有内在联系的法律关系,保护当事人的命法权益。如果不合并审理,有可能造成相关的两个案件的判决造成冲突,这样的话,一方面对仲裁的权威造成影响,更可能影响到整个案件的执行。有效的防止相关仲裁案件出现矛盾的结果,这也正是仲裁合并审理的特殊价值所在。
    四、我国仲裁合并审理的模式选择
    1、依据的选择    合并审理必须要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我国《仲裁法》并未规定,实践中只有一些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自行制定了一些条文。很明显的,我国的实践体现的是由仲裁委来制定相关条文,以此作为合并审理依据的模式。与之相对应的是由国家制定法律,对合并审理加以规定的模式。
    由仲裁规则来决定是否合并审理的模式,有一定的缺陷。首先,仲裁规则是一种社团的自治章程,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仲裁规则制定如果违背法律的规定,就可能被判为无效。其次,各地的仲裁委制定过程中难免出现条文的冲突,如果缺少法律的明确规定,就很难对仲裁规则的效力作出一致的判断。因此,为了保证合并审理依据的明确性,有效性,笔者建议,国家制定相应的法律或者由最高法院制定司法解释是最优选择。
    2、审查主体的选择    英国实践表明,仲裁庭无权决定是否合并审理,法院同样无权决定。荷兰的做法则是鲜明的法院决定主义。两者进行比较,英国过于强调了仲裁的自治,而荷兰则有过分的司法干预之嫌。中国的模式选择,在我看来,可以考虑仲裁庭决定主义。仲裁庭来决定是否合并审理,主要是基于仲裁的民间性,应该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仲裁庭已经受理了案件,对于案件较为熟悉,由仲裁庭来决定更有利于快速便捷的解决纠纷。
    3、提起合并审理的主体选择    仲裁庭是否有权自行选择合并,还是必须由当事人提出才能决定合并,这个问题我觉得不该存有争论。仲裁从根本上来说是一种双方或多方就某一纠纷达成合意提交公断的方式。因此,没有当事人的申请,仲裁庭无权强制他人参加到另外的仲裁程序中来。这一点也是和诉讼有很明显的差异,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法庭可以自由追加第三人,并将相应的案件合并审理。仲裁庭则不能自由地追加第三人,而只能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案件的合并进行事实和程序上的审查。
    五、具体制度的设计
    1、反请求和原请求的合并    明确在法律中规定:反请求和原请求可以由仲裁庭决定是否合并审理。仲裁请求变更、攒销不影响反请求的合并审理。
    2、仲裁事项的合并    仲裁事项,是指仲裁协议约定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争议、问题。与仲裁事项不可分的应于仲裁时一并审查处理的事项,视为仲裁事项。仲裁庭可以合并审理。
    3、同类诉讼的合并    对于同一类性质相同的案件,经所有当事人同意,并且仲裁庭组成人员一致的,经仲裁庭同意,可以合并审理。
    4、有牵连的案件的合并    仲裁案件的审理结果可能造成另一已受理的仲裁案件的当事人利益有严重影响的。仲裁庭区分以下情况,可以合并审理:(1)另一案件的当事人是前一案件中的有独立请求权的当事人的,该独立请求权人提请合并审理的,仲裁庭应予同意。(2)另一案件中的当事人是前一案件中无独立请求权的当事人的,该无独立请求权人提请合并审理的.必须经前一案件中当事人一致同意,仲裁庭才可决定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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