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中国涉外仲裁保全制度(2)
www.110.com 2010-07-21 16:28
3、 法院和仲裁庭均有权发布保全措施。这是一种普遍接受的原则〔6〕,仲裁庭和法院在一定条件下都有权发布仲裁保全措施,这被称为并存的权力(concurrent powers of the arbitrators and of the courts)。法院与仲裁庭的权力分工又有以下几种模式:
- 上一篇:保险合同中仲裁条款的效力
- 下一篇:涉外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相关文章
- ·浅谈中国涉外仲裁保全制度
- ·浅谈中国涉外仲裁保全制度
- ·浅谈中国涉外仲裁保全制度
- ·浅谈中国涉外仲裁保全制度
- ·浅谈中国涉外仲裁保全制度(1)
- ·中国仲裁财产保全制度的瑕疵及其立法完善
- ·中国澳门涉外商事仲裁专门制度
- ·中国澳门涉外商事仲裁专门制度
- ·中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完善
- ·中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的缺陷及其健全
- ·中国的仲裁制度
- ·完善我国仲裁中的财产保全制度
- ·什么是涉外仲裁中的财产保全?
- ·涉外仲裁当事人如何申请财产保全?
- ·涉外仲裁当事人如何申请财产保全?
- ·涉外仲裁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怎么办
- ·涉外仲裁当事人如何申请财产保全?
- ·我国涉外仲裁司法审查制度的问题与完善
- ·涉外仲裁的财产保全与证据保全的执行管辖
- ·涉外仲裁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怎么办?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